壓力校驗儀檢定證書和校準證書的四點不同之處:
1.采用的技術依據不同
《計量法》明確規定,開展計量檢定工作必須嚴格執行計量檢定規程,并按照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開展壓力校驗儀計量校準工作,應當使用與校準項目對應的、現行有效的計量校準規范或參考相應的計量檢定規程,當無計量校準規范或相應的計量檢定規程時,可以使用根據、區域、標準或行業標準編制的滿足校準需要的校準方法作為校準依據。
2.對測量結果的判定結論不同
對計量器具壓力校驗儀進行檢定時,檢定結果要明確給出符合性判斷,即“合格”和“不合格”;而校準證書給出的只是完整的校準數據和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至于被校準計量器具是否能用,則需計量人員根據這些數據進行再確認。
3.證書有效周期不同
計量檢定應嚴格執行計量檢定規程,而檢定規程對相應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都有明確的規定,所以檢定機構出具的壓力校驗儀檢定證書也會有明顯的有效期標識。而校準證書中給出的則是“建議下次送校”日期,對證書的有效期沒有明確規定。
4.法律效力不同
《計量法》規定,列入強制計量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納入計量標準考核范濤的計量標準器及主要配套設備必須進行計量檢定,其他計量器具可以根據自身需要送檢或送校。這就是要求計量人員熟悉所使用的壓力校驗儀等計量器具,否則應該對送檢的計量器具出具檢定證書的,拿回來的卻是校準證書,這將對壓力校驗儀的測量結果有很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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