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建[2015]2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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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局)、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以來*央、*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戰略部署,加強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態環境保護,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5〕17號),我們制定了《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 環境保護部
2015年7月9日
附件:
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XZ-0142多參數水質分析儀*
*條 為規范和加強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財政安排,專門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項管理。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會同*負責管理。
第五條 專項資金重點支持范圍包括:
(一)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
(二)水質較好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
(三)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
(四)地下水環境保護及污染修復;
(五)城市黑臭水體整治;
(六)跨界、跨省河流水環境保護和治理;
(七)國土江河綜合整治試點;
(八)其他需要支持的有關事項。
第六條 專項資金根據各項水污染防治工作性質,主要采取因素法、競爭性等方式分配,采用獎勵等方式予以支持。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主要為目標考核類工作,考核結果作為專項資金分配的參考依據;采用競爭方式分配的,主要為試點示范類工作,通過競爭審定工作方案,*會同*按照工作通知確定的程序組織競爭性評審。
第七條 對于試點示范類工作,*會同*根據國家有關部署及要求確定專項資金年度支持重點領域,組織地方申報實施方案,并擇優支持。
第八條 地方財政及*門要按規定管理和使用*撥付的專項資金,組織實施相關工作,落實工作任務,對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的項目予以傾斜支持。
第九條 專項資金支付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規定執行。涉及引入社會資本的,應當按照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會同*組織對水污染防治專項工作開展績效評價,并依據績效評價結果獎優罰劣。對于績效評價結果較好、達到既定目標的,給予獎勵;對于績效評價結果較差、無法達到既定目標的,予以清退,并收回專項資金。
第十一條 地方*門會同同級*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方案組織實施和資金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騙取、截留、挪用專項資金。對違反規定,騙取、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會同*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11月12日印發的《**關于印發<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3〕788號)同時廢止。
XZ-0142多參數水質分析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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