霉菌試驗箱試驗中斷的處理
由于試驗設備在試驗過程中產生故障而中斷試驗時,應分析產生故障原因記入試驗報告,并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 若試驗中斷于試驗期前7d,試驗則應重新進行。
- 若試驗中斷于試驗期7d以后,則應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2.1試驗箱(室)內溫度升高時,有下列情況之一試驗應重新進行
a.溫度升高達40℃以上;
b.溫度超過31℃達4h以上;
c.對照樣品上的霉菌因超溫影響有衰退現象;
d.溫度升高期間相對濕度降低到50%以下。
除上述情況外,應及時恢復試驗條件,并從中斷點起繼續試驗
2.2試驗箱(室)內試驗溫度降低,相對濕度仍符合標準時,對照樣品上生長的霉菌未有衰退跡象,可恢復試驗條件,并從溫度降低到低于規定的容差點起繼續試驗。
2.3試驗箱(室)內相對溫度降低時,有下列情況之一,試驗應重新進行。
a.相對濕度降低到50%;
b.相對濕對降低到70%以下達4h之久;
c.對照樣品上的霉菌相對濕度降低而產生了衰退現象。
除上述情況外,相對濕度稍有偏低,應用時恢復試驗條件,并從中斷點起繼續試驗。
北京中科環試技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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