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在不同的場合叫法或者說稱呼是不一樣的,如在生產、經營、使用場所統稱化學工業產品,一般不單稱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包括鐵路運輸、公路運輸、水上運輸、航空運輸都稱為危險貨物。在儲存環節,一般又稱為危險物品或危險品,當然做為危險貨物、危險物品,除危險化學品外,還包括一些其他貨物或物品。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稱“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日前,監管總局公布《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進一步嚴格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條件,規范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辦法》自9月1日起施行。
我國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辦法》明確,在中國境內從事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包括倉儲經營)活動,適用《辦法》規定;民用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經營活動不適用《辦法》。
此外,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不需要取得經營許可證。
根據《辦法》規定,經營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兩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其取得的經營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經營許可證。
根據要求,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應當依法登記注冊為企業,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筑物符合相關規定,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申請人申請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交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文件等材料。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條 為了嚴格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條件,規范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包括倉儲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民用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經營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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