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電磁輻射的防護規定1總則
1.1為防止電磁輻射污染、保護環境、保障公眾健康、促進伴有電磁輻射的正當實踐的發展,制定本規定。
1.2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產生電磁輻射污染的一切單位或個人、一切設施或設備。但本規定的防護限值不適用于為病人安排的醫療或診斷照射。
1.3本規定中防護限值的范圍為100KHZ~300GHZ。防護限值與頻率的關系見下圖。
1.4本規定中的防護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護水平的上限,并包括各種可能的電磁輻射污染的總量值。
1.5一切產生電磁輻射污染的單位或個人,應本著“可合理達到盡量低”的原則,努力減少其電磁輻射污染水平。
1.6一切產生電磁輻射污染的單位或部門,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標準),各單位或部門的管理限值(標準)應嚴于本規定的限值。
2電磁輻射防護限值
2、1基本限值
2、1.1職業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間內,任意連續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應小于0、1W/KG。
2、1.2公眾照射:在1天24H內,任意連續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應小于0、02W/KG。
2、2導出限值
2、2、1職業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間內,電磁輻射場的場量參數在任意連續6MIN內的平均值應滿足表1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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