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水下作業公司一、總包方要對安全管理紕漏的、施工現場管理混亂的分包單位按《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問題的認定及處罰條例》和《一局集團工程項目生產罰標準》進行嚴肅處理。
對問題嚴重、屢教不改,甚至不服從管理的分包方,總包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并由分包方承擔由此帶來的一切經濟損失及社會責任;
二、分包方要教育和約束自己的職工嚴格遵守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對遵章守紀者給予表揚和勵,對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者給予處罰;
三、分包方必須嚴格執行整改消項制度。對總包方所發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分包方應在總包方定的期限內整改完畢;如分包方在接到總包方安全整改通知后在定的期限內仍未予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規范要求的,總包方有權給予分包方300-2000元人民幣的罰款;
四、構成嚴重違章和重大隱患的,對施工企業(單位)處以500-3000元人民幣的罰款;
五、分包方不按上級有關規定和本協議分包方職責組織施工的,若受到上級主管部門處罰,總包方有權加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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