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水員水下作業簡略①潛水深度為0--30米時,當日可再次潛水,但是兩次潛水的間隔時間不得少于兩小時,并且潛水總時間不應超過6小時;
②潛水深度為30--45米時,24小時內不得再次潛水;
③潛水深度超過45米時,必須隔日潛水。
潛水員水下作業在下列情況條件下,可允許進行水下作業。
(1)一般情況下,風浪小于4級,流速小于1.5節的條件下管供式(重潛水)潛水裝具可以下潛。
(2)一般情況下,風浪小于3級,流速小于1級的條件下自攜式(輕潛水)潛水裝具可以下潛。
5、必須按以下規定,安排潛水員的工作與休息時間。
(1)潛水員每晝夜保證有8個小時睡眠時間。
(2)下水前兩小時內不得飽食。
(3)潛水前后應給下潛人員適當的休息時間。
(4)潛水間隔時間應根據以下原則予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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