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27日我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醫療機構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自本標準自實施之日2006年1月1日起,代替GB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中有關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部分,并取代 GB18466-2001《醫療機構污水排放要求》。依據GB18466-2005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口腔診所的污水經處理和消毒后應達到下列標準:
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1、糞大腸菌群數不得大于500MPN/L。
2、腸道致病菌不得檢出
3、腸道病毒不得檢出
4、pH值保持在6--9之間
5、化學需氧量(COD)的濃度不得超過60mg/L,最高允許排放負荷60g/床位。
6、生化需氧量(BOD)的濃度不得超過20mg/L,最高允許排放負荷20g/床位。
7、懸浮物(SS)的濃度不得超過20mg/L,最高允許排放負荷20g/床位。
8、氨氮不得超過15mg/L。
9、動植物油不得超過5mg/L。
10、石油類不得超過5mg/L。
11、陰離子表面活性劑不得超過5mg/L
12、色度不得超過稀釋倍數30倍。
13、揮發酚不得超過0.5mg/L。
14、總化物不得超過0.5mg/L。
15、總汞不得超過0.05mg/L。
16、總鎘不得超過0.1mg/L。
17、總鉻不得超過1.5mg/L。
18、六價鉻不得超過0.5mg/L。
19、總砷不得超過0.5mg/L。
20、總鉛不得超過1mg/L。
21、總銀不得超過0.5mg/L。
22、總Α不過超過1Bq/L。
23、總Β不得超過過10Bq/L。
24、總余氯1)2)不得超過5mg/L。
注:1)采用含氯消毒劑消毒的工藝控制要求為:一級標準:消毒接觸池接觸時間≥1h,接觸池出口總余氯 3-10 mg/L。
二級標準:消毒接觸池接觸時間≥1h,接觸池出口總余氯 2-8 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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