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相機進行高低溫性能檢測的試驗條件說明
一、試驗設備要求:
高低溫試驗箱的壁溫偏離規定的試驗溫度不應超過3%(按溫度計算),低溫試驗箱不應超過8%。
二、溫度要求:
高溫:45℃±2℃;低溫:-20℃±3℃。并且在試驗楊平溫度穩定后持續2小時。
三、試驗規程:
1、按有關標準規定對試驗樣品進行外觀檢查和性能測試。
2、試驗樣品在不包裝、“準備使用”狀態和正常工作位置時放入試驗箱,然后將試驗箱溫度(低溫試驗時環境溫度高于0℃,應先調到0℃,穩定0.5h后)調到規定的試驗溫度。
3、當規定的試驗時間終止時,檢查被試驗品操作部位,其動作應正常。測量時,不應將試驗樣品從試驗箱中取出,且其表面溫度與規定試驗溫度之差不大于5℃。
4、高、低溫試驗可以分別在兩個試驗樣品上進行,也可以在同一個樣品上進行,但在進行前一試驗后應按下一步驟要求恢復后進行后一試驗。
5、恢復:樣品放在標準的大氣條件下進行恢復,并使樣品足以達到溫度穩定,恢復時間少為1h。
6、按有關標準規定對試驗樣品進行外觀檢查和性能測試的后測試。
以上是關于照相機進行的高低溫性能測試試驗,并且高低溫試驗箱嚴格按照相關技術參數規定進行生產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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