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下水環境現狀監測點采用控制性布點與功能性布點相結合的布設原則。監測點應主要布設在建設項目場地、周圍環境敏感點、地下水污染源以及對于確定邊界條件有控制意義的地點。當現有監測點不能滿足監測位置和監測深度要求時,應布設新的地下水現狀監測井,現狀監測井的布設應兼顧地下水環境影響跟蹤監測計劃。
2、監測層位應包括潛水含水層、可能受建設項目影響且具有飲用水開發利用價值的含水層(注意此處是“可能受建設項目影響的”)。
3、一般情況下,地下水水位監測點數宜大于相應評價級別地下水水質監測點數的 2 倍。
4、地下水水質監測點布設的具體要求。
(1)監測點布設應盡可能靠近建設項目場地或主體工程,監測點數應根據評價等級和水文地質條件確定。
(2)一級評價項目潛水含水層的水質監測點應不少于 7 個,可能受建設項目影響且具有飲用水開發利用價值的含水層 3~5 個。原則上建設項目場地上游和兩側的地下水水質監測點均不得少于 1 個,建設項目場地及其下游影響區的地下水水質監測點不得少于 3 個。
(3)二級評價項目潛水含水層的水質監測點應不少于 5 個,可能受建設項目影響且具有飲用水開發利用價值的含水層 2~4 個。原則上建設項目場地上游和兩側的地下水水質監測點均不得少于 1 個,建設項目場地及其下游影響區的地下水水質監測點不得少于 2 個。
(4)三級評價項目潛水含水層水質監測點應不少于 3 個,可能受建設項目影響且具有飲用水開發利用價值的含水層 1~2 個。原則上建設項目場地上游及下游影響區的地下水水質監測點各不得少于 1 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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