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博科技
一、保護物
古跡是古代留傳下來的建筑物名勝古跡,由于歷史原因古跡的保護面臨種種嚴峻的挑戰,古建筑物修建年代久遠,抗震能力相對較差。在古建筑物附近爆破施工時,應重點監測爆破振動對建筑物的影響,采用儀器設備在爆破時對古建筑物進行監測,通過監測數據調整爆破參數,控制爆破振動質點速度,將爆破振動效應小化,在監測爆破振動的同時,還應對其它工業振動進行監測,是保護古建筑物安全的重要手段。
二、監測依據
《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14)
《爆破振動監測技術規范》(TCSEB 0008-2019)
《古建筑防工業振動技術規范》(GBT 50452-2008)
《建筑工程容許振動標準》(GB 50868-2013)
三、測點布設
(1)監測項目:質點振動速度、主振頻率。
(2)測點布設:對于爆破振動,古建筑物監測點布置房屋測點一樣,在靠近爆源一側的外部地基表面安裝監測點,對于國家一、二級文物單位應增加觀測點,每個測點應同時測定質點振動相互垂直的三個分量。對于工業產生的振動,應以結構的大動應變為控制標準,以振動速度表示;磚、石結構的古建筑物應將測點布置在承重結構的高處;木結構的古建筑物應將測點布置在頂層柱頂;石窟建筑測點布置在石窟頂部。

工業振動古建筑物測點布置
(3)儀器安裝:安裝前,應對監測點及傳感器進行統一編號。在古建筑物安裝儀器時,安裝要簡潔,避免對古建筑物造成損傷。傳感器在地基、磚、石結構處安裝時,應用石膏粉輔助安裝,在木結構處安裝時,選擇AB膠輔助安裝,傳感器應與測點處緊密接觸,傳感器X(水平徑向)指向爆心并水平放置。根據測點位置合理選擇供電方式,儀器主機放進防護箱內,防護按照《混凝土結構后錨固技術規程》要求進行安裝,抗拔力滿足100kg要求;儀器安裝后,設置參數進入工作模式,后將現場清理干凈,多余的耗材應帶離現場。

爆破振動古建筑物測點布置(同房屋振動監測一致)
(4)測點數量:古建筑物振動監測測點數量應根據結構類型、修建年代、保護級別、建筑材料、結構高度、抗震等級等綜合考慮。對于爆破振動監測,在靠近爆源一側的外部地基表面布置1~2個監測點。
四、控制指標
由爆破施工引起的振動控制指標按照《爆破安全規程》中選取,應選用大值作為評判標準。省級以上(含省級)重點保護古建筑與古跡的安全允許質點振速,應經專家論證后選取。
爆破振動安全允許標準

由其它或工業引起的振動控制指標按照《古建筑防工業振動技術規范》(GBT 50452-2008)中古建筑物結構的容許標準選取。
古建筑磚結構的容許振動速度[V](mm/s)

注:當Vρ介于1600~2100m/s之間時,[V]采用插入法取值。磚木混合結構的容許振動速度,主要以磚砌體為承重骨架的,可按上表選取。
古建筑石結構的容許振動速度[V](mm/s)

注:當Vρ介于2300~2900m/s之間時,[V]采用插入法取值。
古建筑木結構的容許振動速度[V](mm/s)

注:當Vρ介于4600~5600m/s之間時,[V]采用插入法取值。
石窟的容許振動速度[V](mm/s)

注:當Vρ介于1500~1900m/s、1800~2600m/s、3500~4900之間時,[V]采用插入法取值。
五、監測流程
1.儀器工作:當振動信號傳來時,儀器會自動記錄和存儲振動信號,并將采集到的整個動態波形實時上傳至數據中心,在起爆幾秒后,用戶便可通過客戶端對已上傳的數據進行預覽和下載。

2.現場監測:現場監測工作應做到作不干擾施工和保護物的正常運行,按監測方案有計劃、有步驟、有標準地進行;爆破位置、爆破參數與監測數據一一對應;監測日報、周報、月報按時上交委托各方;選擇的觀測點能夠真實反映爆破的危害。當監測數據出現異常時,應立即停止施工,排查安全隱患,調整爆破施工參數。

3.監測報告:報告按可分為測點報告和爆次報告,根據項目需要來編制報告,監測單位應對整個項目監測質量負責。監測報告內容應包括監測時間、地點、參與人員、目的和方法、監測點布置、監測儀器和系統的標定結果、監測指標、鉆爆參數、實測波形圖和監測數據等。當監測數據超過相應的控制標準時,應在規定時間內報告相關部門;竣工報告封面應加蓋CMA編號章。

免責聲明
- 凡本網注明“來源:化工儀器網”的所有作品,均為浙江興旺寶明通網絡有限公司-化工儀器網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化工儀器網”。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 本網轉載并注明自其他來源(非化工儀器網)的作品,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不承擔此類作品侵權行為的直接責任及連帶責任。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從本網轉載時,必須保留本網注明的作品第一來源,并自負版權等法律責任。
- 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等問題,請在作品發表之日起一周內與本網聯系,否則視為放棄相關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