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發布前已實施的《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0—2015)、《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1—2015)、《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2015)以及近期發布的《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7823—2019)和《涂料、油墨及膠粘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7824—2019),已對 VOCs 無組織排放源項(儲罐、泄漏等)進行了規定,這些行業的無組織排放控制按行業排放標準規定執行,不執行 GB 37822—2019 的通用要求。
2、涉及 VOCs 排放控制的橡膠制品、合成革與人造革、焦化等其他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其 VOCs 有組織排放控制按相應排放標準規定執行,因行業排放標準中未規定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要求,無組織排放控制應執行 GB 37822—2019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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