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的基本原則
1、選用毒工藝代替或改革落后工藝,盡可能在過程中杜或減少毒害廢水的產生。
2、在使用毒原料以及產生毒中間產物和產品過程中,應嚴格操作、監督,消除滴漏,減少流失,盡可能采用流程和設備。
3、含毒物質廢水,如含一些重金屬、放射性物質、高濃度酚、氰廢水應與其它廢水分流,以便處理和回收用物質。
4、流量較大而污染較輕的廢水,應經適當處理循環使用,不宜排入下水道,以免增加城市下水道和城市污水處理負荷。
5、類似城市污水的機廢水,如食品加工廢水、制糖廢水、造紙廢水,可排入城市污水系統進行處理。
6、一些可以生物降解的毒廢水,如酚、氰廢水,應先經處理后,按允許排放排入城市下水道,再進一步生化處理。
7、含難以生物降解的毒廢水,應單處理,不應排入城市下水道。工業廢水處理的發展趨勢是把廢水和污染物作為用資源回收利用或實行閉路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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