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醫藥工業潔凈廠房規定之空氣凈化
藥品生產環境的空氣潔凈度等級確定,除應符合規范地3.2.2的規定為,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 醫藥潔凈室內有多種工序室,應根據生產工藝要求,采用相應的空氣潔凈度等級。在滿足生產工藝要求的前提下,醫藥潔凈室的氣流流型宜采用工作區局部凈化或全室空氣凈化,也可采用工作區局部凈化和全室空氣凈化相結合的形式;醫藥潔凈室內溫度、濕度、壓差、噪聲等環境參數的控制,應符合本規范地3.2的規定。
- 醫藥潔凈室內的新鮮空氣量,應取下列*大值:補償室內排風量和保持室內正壓所需新鮮空氣量;室內沒人新鮮空氣量不應小于40M3/h。
- 醫藥潔凈室與周圍的空間,應按工藝要求維持正壓差或負壓差。
- 醫藥潔凈室不應采用散熱器采暖。
- 醫藥潔凈室內的空氣檢測和凈化空調系統維護要求應付附錄B的規定。
- 醫藥潔凈室內凈化空調系統的驗證,應符合附錄C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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