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用藥物冰箱使用注意事項:
一、 藥物應按品種、有效期分類碼放,擺放整齊,藥物與箱壁、藥物與藥物之間應留有 1-2 cm的空隙。
二、 冰箱門因經常開啟,溫度變化較大,門內擱架不宜放置藥物。
三、 每天記錄冰箱內的溫度及其運轉情況。每臺冰箱均應配備溫度監測記錄表
四、 使用冰襯冰箱儲存藥物時,注意應將卡介苗、脊灰藥物和麻疹藥物存放在底部,并將百白破藥物、白破藥物和乙肝藥物放在接近冰箱頂部,不可將冷藏保存的藥物放在距冰箱底部15 cm內的地方,以免凍結。凍結過的各種藥物,禁止融化后使用。
醫用藥物冰箱技術參數:
單開門小容量:
【型 號】FYL-YS-100E
【容 積】100L
【額定電壓】220V
【額定頻率】50Hz
【額定輸入功率】85W
【噪聲(聲功計)】39dB(A)
【箱內溫度控制范圍】2~8℃
【箱體尺寸】(WxDxH)480x490x845mm
【制冷劑/用量】R600a/29g
【箱體凈重】23 kg
雙門大容量:
型號:FYL-YS-828L
外形尺寸:(W×D×H)1267×680×1818mm
內部尺寸:(W×D×H)1160×585×1250mm
額定頻率:50Hz
制 冷 劑:R134a(382g)
功 率:360W
電 壓:220V
容 積:828L
凈 重:208kg
溫度范圍:2-48℃每一度恒溫調節
恒溫系統:制冷系統與制熱系統匹配合理,采用強制空氣循環,確保箱體內整體恒溫
循環方式:采用風冷式結構,合理設計風道及風量,箱內溫度穩定均勻
加熱方式:PTC陶瓷加熱器
制冷方式:丹佛斯壓縮機制冷(無氟制冷劑)
冷卻器:采用高能除露管+翅片冷凝器,翅片蒸發器,設計合理,有效增大制冷面積,提高降溫速度
安全性:完善的報警系統,高低溫報警、溫感器感器故障報警、斷電報警功能
人性化:寬電壓帶,溫度和濕度雙顯,箱體內部具備照明設施
外箱材料:箱體采用的彩涂板,經*防腐化噴涂工藝,表面色澤柔和
內箱材料:醫用材質(不同型號內部材質有所區別)
保溫材料:采用高密度聚氨酯整體發泡,具有重量輕、保溫性能好
箱門密封:精制密封條(耐高溫,防老化)
溫控器:智能電腦溫度控制器,數碼顯示、控溫精度高
箱體門部:使用雙層高強度鋼化玻璃,保溫效果好,透明度高
安全鎖扣:安全雙門鎖設計,實現雙人雙管
標準配置:1、說明書1本,2、保修卡1張,3、合格證1張,4、擱架8個 ,5、鑰匙2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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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度系列)
型號:FYL-YS-66L | 溫度:2~8℃ | 外型尺寸:430×480×645mm
型號:FYL-YS-88L | 溫度:2~8℃ | 外型尺寸:480×470×840mm
型號:FYL-YS-100E | 溫度:2~8℃ | 外型尺寸:480×490×840mm
(4-38度系列)
型號:FYL-YS-50L | 溫度:4~38℃ | 外型尺寸:430×480×510mm
型號:FYL-YS-100L | 溫度:4~38℃ | 外型尺寸:480×490×840mm
型號:FYL-YS-138L | 溫度:4~38℃ | 外型尺寸:540×550×840mm
(2-48度系列)
型號:FYL-YS-150L | 溫度:2~48℃ | 外型尺寸:595×570×865mm
型號:FYL-YS-230L | 溫度:2~48℃ | 外型尺寸:595×590×1215mm
型號:FYL-YS-280L | 溫度:2~48℃ | 外型尺寸:595×570×1445mm
型號:FYL-YS-310L | 溫度:2~48℃ | 外型尺寸:595×695×1315mm
型號:FYL-YS-430L | 溫度:2~48℃ | 外型尺寸:595×680×1805mm
(0-100度系列)
型號:FYL-YS-151L | 溫度:0~100℃ | 外型尺寸:595×565×860mm
型號:FYL-YS-281L | 溫度:0~100℃ | 外型尺寸:595×565×1440mm
型號:FYL-YS-431L | 溫度:0~100℃ | 外型尺寸:595×675×1795mm
(2-48度系列)
型號:FYL-YS-828L | 溫度:2~48℃ | 外型尺寸:1267×680×1818mm
型號:FYL-YS-1028L| 溫度:2~48℃ | 外型尺寸:1267×680×214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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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度系列)
型號:FYL-YS-50LL | 溫度:-12~10℃ | 外型尺寸:430×480×510mm
型號:FYL-YS-100LL| 溫度:-12~10℃ | 外型尺寸:480×490×840mm
(-25~10度系列)
型號:FYL-YS-30L | 溫度:-25~10℃ | 外型尺寸:560×400×398mm
型號:FYL-YS-45L | 溫度:-25~10℃ | 外型尺寸:650×400×430mm
型號:FYL-YS-60L | 溫度:-25~10℃ | 外型尺寸:650×400×520mm
型號:FYL-YS-108L | 溫度:-25~10℃ | 外型尺寸:605×570×932mm
型號:FYL-YS-158L | 溫度:-25~10℃ | 外型尺寸:955×585×825mm
型號:FYL-YS-178L | 溫度:-25~10℃ | 外型尺寸:965×520×855mm
型號:FYL-YS-258L | 溫度:-25~10℃ | 外型尺寸:1040×630×910mm
(-30~10度系列)
型號:FYL-YS-128L | 溫度:-30~10℃ | 外型尺寸:550×560×8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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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藥物存儲和運輸管理規范》
條 為加強藥物儲存、運輸管理,保證藥物質量,保障預防藥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據《藥物流通和預防藥品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條例中規定的藥物儲存、運輸過程中的管理。
第三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藥物生產企業、藥物批發企業應具有從事藥物管理的業技術人員,藥品單位應有(兼)職人員負責藥物管理。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藥品單位、藥物生產企業、藥物批發企業應配備保證藥物質量的儲存、運輸設施設備,建立藥物儲存、運輸管理制度,做好藥物的儲存、運輸工作。
第四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規范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藥物生產企業、藥物批發企業在銷售藥物時,除提供按照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文件外,同時應提供藥物運輸的設備、時間、溫度記錄等資料。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供應或分發藥物時,應提供藥物運輸的設備、時間、溫度記錄等資料。
第六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藥品單位、藥物批發企業在接收或者購進藥物時,應當索取和檢查藥物生產企業、藥物批發企業提供第五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及資料。收貨時應核實藥物運輸的設備、時間、溫度記錄等資料,并對藥物品種、劑型、批準文號、數量、規格、批號、有效期、供貨單位、生產廠商等內容進行驗收,做好記錄。符合要求的藥物,方可接收。
第七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藥品單位、藥物批發企業對驗收合格的藥物,應按照其溫度要求儲存于相應的冷藏設施設備中,并按藥物品種、批號分類碼放。
第八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藥品單位、藥物生產企業、藥物批發企業應按照先產先出、*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則銷售、供應或分發藥物。
第九條 藥物生產企業、藥物批發企業應定期對儲存的藥物進行檢查并記錄。發現質量異常或超過有效期等情況,應及時采取隔離、暫停發貨等措施,并及時報告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接到報告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質量異常或過期的藥物依法采取相應措施。
第十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藥品單位應定期對儲存的藥物進行檢查并記錄,發現質量異常的藥物,應當立即停止供應、分發和藥品,并及時向所在地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不得自行處理。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藥品單位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同時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質量異常的藥物依法采取相應措施。
第十一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藥品單位儲存的藥物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過期、失效時,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集中處置。
第十二條 藥物生產企業、藥物批發企業應人負責藥物的發貨、裝箱、發運工作。發運前應檢查冷藏運輸設備的啟動和運行狀態,達到規定要求后,方可發運。
第十三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藥物生產企業、藥物批發企業使用的冷藏車或配備冷藏設備的藥物運輸車在運輸過程中,溫度條件應符合藥物儲存要求。
第十四條 藥物的收貨、驗收、在庫檢查等記錄應保存至超過藥物有效期2年備查。
第十五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藥品單位、藥物生產企業、藥物批發企業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現行版)、《預防藥品工作規范》等有關藥物儲存、運輸的溫度要
藥物儲存和運輸電子溫度計
藥物儲存和運輸電子溫度計
求,做好藥物的儲存、運輸工作。對未收入藥典的藥物,按照藥物使用說明書儲存和運輸。
第十六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藥品單位、藥物生產企業、藥物批發企業應按以下要求對儲存藥物的溫度進行監測和記錄。
(一)應采用自動溫度記錄儀對普通冷庫、低溫冷庫進行溫度記錄。
(二)應采用溫度計對冰箱(包括普通冰箱、冰襯冰箱、低溫冰箱)進行溫度監測。溫度計應分別放置在普通冰箱冷藏室及冷凍室的中間位置,冰襯冰箱的底部及接近頂蓋處,低溫冰箱的中間位置。每天上午和下午各進行一次溫度記錄。
(三)冷藏設施設備溫度超出藥物儲存要求時,應采取相應措施并記錄。
第十七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藥物生產企業、藥物批發企業應對運輸過程中的藥物進行溫度監測并記錄。記錄內容包括藥物名稱、生產企業、供貨(發送)單位、數量、批號及有效期、啟運和到達時間、啟運和到達時的藥物儲存溫度和環境溫度、運輸過程中的溫度變化、運輸工具名稱和接送藥物人員簽名。
第十八條 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藥物生產企業、藥物批發企業應具備符合藥物儲存、運輸溫度要求的設施設備:
(一)用于藥物儲存的冷庫,其容積應與生產、經營、使用規模相適應;
(二) 冷庫應配有自動監測、調控、顯示、記錄溫度狀況以及報警的設備, 備用發電機組或安裝雙路電路,備用制冷機組;
(三)用于藥物運輸的冷藏車;
(四)冷藏車應能自動調控、顯示和記錄溫度狀況。
第十九條 設區的市級、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具備符合藥物儲存、運輸溫度要求的設施設備:
(一)門用于藥物儲存的冷庫或冰箱,其容積應與使用規模相適應;
(二)冷庫應配有自動監測、調控、顯示、記錄溫度狀況以及報警的設備,備用發電機組或安裝雙路電路,備用制冷機組;
(三)用于藥物運輸的冷藏車或配有冷藏設備的車輛;
(四)冷藏車應能自動調控、顯示和記錄溫度狀況。
第二十條 鄉級預防保健服務機構應配備冰箱儲存藥物,使用配備冰排的冷藏箱(包)運輸藥物。并配備足夠的冰排供村級藥品單位領取藥物時使用。
第二十一條 藥品單位應具備冰箱或使用配備冰排的藥物冷藏箱(包)儲存藥物。
第二十二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藥物生產企業、藥物批發企業應有人對藥物儲存、運輸設施設備進行管理和維護。藥品單位應對藥物儲存設備進行維護。
第二十三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藥品單位、藥物生產企業、藥物批發企業應建立健全藥物儲存運輸設施設備檔案,并對藥物儲存、運輸設施設備運行狀況進行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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