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造鋼圍堰的鋼料、焊條、焊絲、焊劑等主要材料均應符合設計文件和現行標準的要求并附有出廠合格證,必要時應作力學、化學及可焊性試驗。
(2)對焊接的要求、焊縫的檢查等技術要求應滿足規范有關的要求,焊縫尺寸除滿足設計要求外,還應在焊縫處涂煤油作水密檢查,若煤油滲到反面,則應將該處焊縫鏟除,重新按規定復焊后,仍需作水密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3)鋼殼在水中靠灌水壓重下沉,而在覆蓋層中靠填充混凝土壓重和堰內抽水取土下沉。
(4)下沉到位的鋼圍堰,其鋼殼的刃腳應全部穩妥地支立于基巖上,以保證清基和順利鉆孔。
(5)當封底混凝土灌注完后,由潛水員在水下拆除連接螺栓,將固定支架吊出水面。
(6)在不能排水開挖基坑時,圍堰起到圍水和支承坑壁作用,使堰內形成靜水環境,使水下開挖和水下混凝土灌注成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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