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檢總局修訂農藥許可細則 新藥*相關儀器
為貫徹落實新頒標準、國家產業政策等有關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80號)和《國家質檢總局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25號)的有關規定,國家質檢總局于2013年2月5日對農藥等相關產品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部分具體要求進行了修訂,公布了《農藥等產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修訂單》。
在《農藥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修訂單》中,取消、新增了部分農藥產品單元、產品品種,修訂了部分農藥產品品種名稱及規格內容,淘汰、限制了部分農藥產品和生產工藝裝備,修訂了農藥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機構名單及檢驗單位承檢農藥產品范圍,新增和修訂了部分農藥產品的產品標準、相關標準及檢驗標準內容,規定了新增農藥產品的*生產設備和檢測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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