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安徽省政府辦公廳公布《安徽省環境空氣質量生態暫行辦法》。從本月起,備受關注的空氣質量生態制度正式實施。今后,安徽省環保廳等部門對各設區市實行季度考核,以細顆粒物(PM2.5)和可吸入顆粒物(PM10)平均濃度季度同比變化情況為考核指標,PM2.5不降反升的,將向省級財政上繳生態資金。有關設區市向省級上繳的資金納入省級生態資金,用于空氣質量改善的設區市。
安徽省環境保護部門、省財政部門按照特定公式對各設區市實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據考核結果確定生態資金額度,年底統一清算。公式中,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濃度與本考核季度PM2.5平均濃度之差、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濃度與本考核季度PM10平均濃度之差是重要數據,決定收入或支出生態資金。PM2.5和PM10的污染物考核權重分別為75%和25%。公式還設有目標修正系數,根據各市空氣質量目標完成情況確定,完成季度目標的市系數取1。未完成季度目標的市,若當季度PM2.5降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系數取0.5;PM2.5同比下降但降幅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系數取0.2;PM2.5不降反升的,向省級財政上繳生態資金,系數取1。
根據辦法,對上年度空氣質量達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二級標準的設區市,省級年度給予500萬元一次性獎勵。若該市PM2.5年均濃度較上年進一步改善,年度給予800萬元一次性獎勵。各設區市獲得的生態資金,統籌用于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的項目。
“按照‘將生態環境質量逐年改善作為區域發展的約束性要求’和‘誰保護、誰受益,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我省實施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省環保廳有關負責人表示,此舉將進一步落實各市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環境空氣質量的管理職責,強化目標管理,促進全省環境空氣質量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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