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安裝設計
6.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安裝設計
6.1 探測器安裝
6.1.1 探測器應安裝在無沖擊、無振動、無強電磁場干擾、易于檢修的場所探測器安裝地點與周邊工藝管道或設備之間的凈空不應小于0.5m。
6.1.2 檢測比空氣重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時,探測器的安裝高度宜距地坪(或樓地板)0.3m~0.6;檢測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時,探測器的安裝高度宜在釋放源上方2m內 (09版標準為: 高出釋放源0.5~2m) 。檢測比空氣略重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時,探測器的安裝高度宜在釋放源下方0.5 m~1m;檢測比空氣略輕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時,探測器的安裝高度宜高出釋放源0.5m~1m (新增)。
6.1.3 環境氧氣探測器的安裝高度宜距地坪或樓地板1.5 m~2.0m。(新增)
6.1.4 線型可燃氣體探測器宜安裝于大空間開放環境,其檢測區域長度不宜大于100m (新增)
6.2 報警控制單元及現場區域警報器安裝
6.2.1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的人機界面應安裝在操作人員常駐的控制室等建筑物內。
6.2.2 現場區域警報器應就近安裝在探測器所在的警戒區域
6.2.3 現場區域警報器的安裝高度應高于現場區域地面或樓地板2.2m,且位于工作人員易察覺的地點。
6.2.4 現場區域警報器應安裝在無振動、無強電磁場干擾、易于檢修的場所
7.有關國家標準及法規要求
7.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有關條文
8.1.1條: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應由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可燃氣體探測器和火災聲光警報器等組成。
8.1.2條: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應獨立組成,可燃氣體探測器不應接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探測器回路。當可燃氣體的報警信號需接入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應由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接入。
8.1.3條:石化行業涉及過程控制的可燃氣體探測器,可按現行國家標準GB 50493有關規定設置,但其報警信號應接入消防控制室。
8.1.4條: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的報警信息和故障信息,應在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或起集中報警控制功能的火災報警控制器上顯示,但該類信息與火災報警信息應有區別
8.1.5條: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發出報警信號時,應能啟動保護區域的火災聲光警報器
8.1.6條: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保護區域內有聯動和警報要求時,應由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或消防聯動控制器聯動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