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安裝揚塵監測儀并聯網監管
第二十一條【監理單位責任】 監理單位應當將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納入監理范圍,對施工單位揚塵設施設置和防治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理。對未按照揚塵污染防治要求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施工防塵措施】 建設工程施工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圍擋外圍應當設置公示欄,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等信息。
(二)在施工現場配備揚塵污染防治管理人員,建立揚塵污染防治臺賬。
(三)施工工地邊界應當設置硬質、連續密閉的圍擋或者圍墻,圍擋或者圍墻底部應當設置不低于二十厘米的硬質防溢座,頂部設置噴霧、噴淋降塵設施。土建工地、市政高架和道路施工等在城市主要干道、景觀地區、繁華區域,其圍擋高度不能低于二百五十厘米,其余區域的圍擋高度不能低于一百八十厘米。管線鋪設工程施工段,其邊界應當設置一百五十厘米以上的封閉式或者半封閉式路欄。對于特殊地點無法設置圍擋、圍墻以及防溢座的,應當設置警示牌,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四)施工工地出入口內側應當配備車輛沖洗設備和沉淀設施,車輛出場時應當將車輪、車身清洗干凈,不得帶泥上路;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應當保持清潔,不得有泥漿、泥土和建筑垃圾。
(五)城市區域內施工工地的出入口應當安裝揚塵視頻監控設備,實時監控車輛出場沖洗情況及車輛車牌號碼。建筑面積在五萬平方米以上的,應當安裝顆粒物在線監測系統;建筑面積不足五萬平方米的,可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確定安裝顆粒物在線監測系統。揚塵監控、監測設備應當與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測系統聯網,并保證其正常運行和數據真實有效、實時傳輸。
(六)施工工地的出入口、材料堆放和加工區、生活區、主干道等區域應當硬底化,并輔以灑水、噴灑抑塵劑等措施。
(七)施工工地內裸露地面四十八小時內不作業的,采取定時灑水等措施;超過四十八小時不作業的,采取覆蓋等措施;超過三個月不作業的,采取綠化、鋪裝等措施。
(八)施工工地內的建筑土方和建筑垃圾、渣土等物料,應當及時采用密閉方式運送,不得泄漏、遺撒;需要臨時存放在施工工地的,應當集中堆放在圍擋內,并采取覆蓋防塵網(布)措施。在施工工地依法使用袋裝水泥或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采取封閉、降塵等有效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九)土石方、地下工程、拆除、爆破等易產生揚塵的工程作業時,應當采取灑水抑塵和濕法施工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