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防治揚塵污染費用將納入工程造價實行在線監測
此次《意見稿》主要結合昆明實際來制定,昆明市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及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其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城市管理、公an機關、住房和城鄉建設、氣象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職責分工,對大氣污染防治共同實施監督管理。
《意見稿》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開舉報等,方便公眾舉報。相關部門接到大氣污染違法行為舉報后,應當及時按照規定進行登記、核實并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權限范圍的舉報,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轉有關單位辦理并告知舉報人。對實名舉報的,承辦單位應當為舉報人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并在規定時限內辦結,將辦理結果在5個工作日內反饋舉報人。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的,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
在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中,昆明市應實行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逐步削減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除省級部門確定的重點大氣污染物外,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確定本市實施總量控制的其他重點大氣污染物,并依據全市削減計劃,將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年度重點項目分解到各縣(市)、區、開發(度假)區,并督促落實。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施,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平臺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對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