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物質/標準溶液期間核查怎么查?
閱讀:3672 發布時間:2021-1-20
原則上,所有具備一定儲存期限(即非現配現用)的標準物質/標準溶液均應進行期間核查。但由于實際操作難度較大,且相關法規文件未有硬性規定,很多實驗室會根據標準物質/標準溶液的儲存期限、穩定程度等因素,確定需進行期間核查的標準物質/標準溶液清單以及相應的核查頻次。一般建議儲存期在3個月以上的標準物質/標準溶液,在其有效期的中間時間點應至少進行1次期間核查(針對性質不穩定的標準物質/標準溶液,可適當增加核查頻次),如發現其外觀、儲存條件發生變化或懷疑其導致檢驗檢測結果異常等情況,應立即組織人員進行技術核查。
期間核查的方式有:
1、針對原液/原標準物質
對于未開封的標準物質,僅需對其外觀、有效期、儲存條件等進行核查;
對于已開封的標準物質,除了對其外觀、有效期、儲存條件等進行核查,必要時,還可通過與高一精度等級或新開的同一精度等級的標準物質比對的方式進行技術核查;
2、針對儲備液/中間液
若原液/原標物仍有剩余,利用原標物對儲備液/中間液進行核查;
利用有證質控樣品核查;
利用近期能力驗證/測量審核結果滿意的樣品核查;
采用質量控制圖進行趨勢檢查等;
利用新開有證標準物質核查(出于經濟原因,不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