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將實施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發布
來源:生態環境部
7月1日起,將實施《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發布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加強對 VOCs 無組織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 VOCs 物料儲存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VOCs 物料轉移和輸送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工藝過程 VOCs 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設備與管線組件 VOCs 泄漏控制要求、敞開液面 VOCs 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以及 VOCs 無組織排放廢氣收集處理系統要求、企業廠區內及周邊污染監控要求。本標準為發布。
新建企業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現有企業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VOCs 無組織排放控制按照本標準的規定執行。各地可根據當地環境保護需要和經濟與技術條件,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提前實施本標準。
本標準是對 VOCs 無組織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附錄 A 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大氣環境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上海市環境監測中心、中國輕工業清潔生產中心、北京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生態環境部 2019 年 4 月 16 日批準。
本標準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