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污水排放標準-濰坊正奧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
醫院污水排放標準-濰坊正奧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
本標準適用于醫療機構廢水、廢水處理站產生污泥及廢氣排放的控制,醫療機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驗收后的排放管理。當醫療機構的辦公區、非醫療生活區等廢水與病區廢水合流收集時,其綜合廢水排放均執行本標準。建有分流廢水收集系統的醫療機構,其非病區生活區廢水排放執行GB8978的相關規定。
醫療機構 medical organization
指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急救站等。
醫療機構廢水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
指醫療機構門診、病房、手術室、各類檢驗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間等處排出的診療、生活及糞便廢水。當醫療機構其他廢水與上述廢水混合排出時一律視為醫療機構廢水。
廢水排放要求
1. 傳染病和結核病醫療機構廢水排放執行表1的規定。
2. 縣級及縣級以上或20張床位及以上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廢水排放執行表2的規定。直接或間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的廢水執行排放標準,排入終端已建有正常運行城鎮二級廢水處理廠的下水道的廢水,執行預處理標準。
3. 縣級以下或20張床位以下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所有醫療機構廢水經消毒處理后方可排放。
4. 禁止向GB3838I、II類水域和III類水域的飲用水保護區和游泳區,GB3097一、二類海域直接排放醫療機構廢水。
5. 帶傳染病房的綜合醫療機構,應將傳染病房廢水與非傳染病房廢水分開。傳染病房的廢水、糞便經過消毒后方可與其他廢水合并處理。
6. 采用含氯消毒劑進行消毒的醫療機構廢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應進行脫氯處理,使總余氯小于0.5mg/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