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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隆輝公路鐵路試驗儀器廠
主營產品: 混凝土攪拌站試驗儀器,混凝土攪拌站試驗儀器設備,商品混凝土攪拌站試驗儀器,混凝土攪拌站試驗室儀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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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20 閱讀(1976)
商砼攪拌站管理制度:
混凝土攪拌站管理制度
*章 總則
*條 為加強混凝土攪拌站的管理,提高預拌混凝土產品質量,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上海市建設工程材料管理條例》以及混凝土標準,參照GB/T 19000—2000族標準,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項目是本攪拌站產品質量的*責任者。項目可以任命管理者代表全權負責質量管理,技術負責人在項目或管理者代表直接領導下對產品質量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章 混凝土原材料管理辦法
第三條 項目應根據質量控制要求選擇具有相應資格的合格供方,不得采購無準用證的原材料。建立并保存合格供方的檔案;采購合同應經審批,以保證所采購的原材料符合規定要求;供應部門應嚴格按照原材料質量標準均衡組織進貨。
第四條 原材料質量必須符合現行標準、規范和規定要求。項目必須按批驗收質量證明材料,拒收質量證明材料不全的原材料。原材料進場后必須按照《預拌混凝土生產技術規程》(DBJ 08—227)按批取樣、檢驗,堅持“先檢驗,后使用”的原則,不得使用不合格原材料。項目應對進場材料實施分類管理。
第五條 項目和原材料生產供應單位必須在材料進場時共同取樣封存,封存的樣品數量應能滿足檢測的需要,封條應注明生產企業名稱、樣品編號、樣品品種、規格、生產日期、批號及代表數量、封存日期。樣品由項目和所供材料生產方的管理代表或生產方書面委托的人員雙方簽名或蓋章后封存。封存樣品的封條應完整無破損或揭換。封存樣存放時間:水泥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砂石料不少于5天,粉煤灰、礦粉不少于7天,外加劑不少于10天。
第六條 原材料應按品種、規格分別堆放或貯存,并標有醒目的標志,避免混雜。
(一)水泥筒倉必須有醒目的指示銘牌,標明水泥生產企業、水泥品種、強度等級等,不同生產企業或不同品種的水泥嚴禁混倉。對存放期超過三個月的水泥,使用前應重新檢驗,并按檢驗結果使用。水泥貯存時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
(二)摻合料必須設置筒倉,有醒目的指示銘牌,標明品種和等級,不同品種的摻合料嚴禁混倉。摻合料貯存時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
(三)砂、石必須按不同品種、規格分別堆放,有防止混用的措施或設施。堆場應采用硬地坪,有可靠排水措施。應有醒目的指示銘牌,標明品種和規格。
(四)外加劑必須按不同生產企業、品種分別存放,有醒目的指示銘牌,標明外加劑生產企業、品種等。對存放期超過三個月的外加劑,使用前應重新檢驗,并按檢驗結果使用。液體外加劑更換生產企業或品種時,應對儲存容器進行清洗。
第七條 項目應根據原材料準備的難易程度,在能保證正常生產的前提下,保持合理的原材料貯存量。
第三章 混凝土級配管理辦法
第八條 混凝土配合比設計必須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程》(JGJ 55)、《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J 107)、《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 50164)和其他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對混凝土配合比重新進行設計:
(一)原材料的產地或品種有顯著變化時;
(二)生產大方量混凝土時;
(三)根據統計資料反映的信息,混凝土質量出現異常時;
(四)該配合比的混凝土生產間斷半年以上時。
第九條 生產用混凝土配合比必須經過試驗室試配,并有試配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項目應根據生產實際情況,儲備一定數量的混凝土配合比及相關資料,其中可包括以下內容。
(一)不同混凝土強度等級: C15、C20、C30、C40;
(二)不同坍落度(mm):120、150、180;
(三)不同水泥品種和強度等級;
(四)不同集料粒徑或細度模數,如石(毫米):5~16、5~25、5~31.5、5~40,砂:2.3~2.6、2.6~3.0;
(五)不同外加劑品種:如普通外加劑、外加劑等。
第十條 混凝土配合比在使用過程中,應根據混凝土質量的動態信息,以及原材料的變化情況,及時調整,并做好記錄。
第十一條 拌制混凝土必須嚴格執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單的有關要求。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單應包括生產日期、工程名稱、混凝土強度、坍落度、混凝土配合比編號、原材料的名稱、品種、規格、配合比和每立方米混凝土所用原材料的實際用量等內容。
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變化需要對混凝土配合比進行調整時,也應有專人負責,并重新簽發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單或配合比調整記錄。
第四章 混凝土計量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混凝土計量、攪拌、坍落度抽檢記錄應齊全。應包括日期、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單編號、原材料名稱、品種、規格、每盤混凝土用原材料秤量的標準值、實際數量、偏差、攪拌時間、坍落度。
第十三條 拌制混凝土所用原材料的數量應符合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單的規定,原材料的計量允許誤差符合下表規定:
原材料品種 | 水泥 | 集料 | 水 | 外加劑 | 摻合料 |
每盤計量允許偏差(%) | ±2 | ±3 | ±2 | ±2 | ±2 |
累計計量允許偏差(%) | ±1 | ±2 | ±1 | ±1 | ±1 |
注:(1)累計計量允許偏差,是指每一運輸車中各盤混凝土的每種材料計量和的偏差。該項指標僅適用于采用微機控制計量的攪拌站。
(2)混凝土各組成材料的計量應按重量計,水和液體外加劑可按體積計。
生產過程中應加強計量誤差的抽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十四條 拌制混凝土所用各種原材料的實際秤量應逐盤記錄。
第十五條 混凝土攪拌的zui短時間應符合設備說明書的規定。
第五章 設備的管理與維護制度
第十六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的主要設備必須符合《混凝土攪拌機技術條件》(GB 9142)和《混凝土攪拌站(樓)技術條件》(GB 10172)的規定。
第十七條 計量器具必須按規定由法定計量部門定期檢定(或校準),當計量器具經過中修、大修或搬遷后應重新檢定。
第十八條 計量器具應按下列規定由項目計量部門進行靜態計量校驗,并做好記錄。
(一)正常生產情況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二)停產1個月以上(含1個月),重新生產前;
(三)生產大方量混凝土前;
(四)發生異常情況時。
靜態計量校驗的加荷值應與實際生產情況相符,加荷應分級進行,分級數量不少于5級。
當靜態校驗結果超出法定計量部門檢定誤差范圍時,必須找出原因,并由法定計量部門重新檢定。
第十九條 項目計量部門應加強對計量器具的日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做好記錄。
第二十條 每一工作班秤量前,應對計量設備進行零點校核,并做好記錄。
第六章 混凝土的質量管理
第二十一條 混凝土的取樣、試件制作、養護和試驗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T 50080《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試驗方法標準》、GB/T 50081《普通混凝土力學性能試驗方法標準》、GB 50204《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混凝土強度的檢驗評定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J 107)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混凝土拌合物的稠度偏差應符合混凝土配合比設計和《預拌混凝土》(GB 14902)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混凝土拌合物的含氣量、氯化物總含量等其他質量指標,應符合《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 50164)的規定,其檢驗頻率按合同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有抗滲要求的混凝土,應進行抗滲試驗。
第二十六條 檢驗后的試件(混凝土、水泥)應保留三天后方可處理。
第二十七條 不合格混凝土的處理。
(一)當對混凝土試件強度的代表性有懷疑時,可采用非破損檢驗方法,按有關標準的規定對結構或構件中的混凝土的強度進行推定。
(二)由不合格批混凝土制作的結構或構件,應進行鑒定,對不合格的結構或構件必須及時處理。
第七章 拌站人員崗位職責
第二十八條 項目在拌站質量管理方面的職責
(三)確保實施適宜的過程以滿足項目要求。
(四)確保建立、實施和保持一個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以實現目標。
(五)確保獲得質量及安全要求所必需的資源。
(六)將達到的結果與規定的目標比較,決定改進的措施。
第二十九條 質量管理人員職責
(一)貫徹實施我公司的質量方針和目標。
(二)確定項目需求和期望。
(三)確定實現我公司質量方針和目標所必需的過程和職責,并組織實施。
(四)根據產品質量要求,設計混凝土配合比,制定原材料、生產過程和成品的內控質量指標,強化過程控制,運用科學的統計方法掌握質量波動規律,不斷提高預見性與預防能力。
(五)監督、檢查生產過程使之處于受控狀態,采取糾正、預防措施,及時扭轉質量失控狀態,并對整個過程進行評審。
(六)負責質量事故的分析和處理,并及時上報。
第三十條 材料管理人員職責
(一)質量檢驗
按照項目需求和有關標準及規定,對原材料、成品混凝土進行送檢。
(二)原材料進場和出廠產品確認、驗證
嚴格按照合同要求和有關標準對原材料進場和產品出廠進行確認,按相關標準和供需雙方合同的規定進行交貨驗收。有原材料進場和產品出廠否決權。
第八章 環境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 現場主要道路和砂、石堆場場地進行硬化處理。
第三十二條 現場水泥、粉煤灰等,入庫或嚴密覆蓋;砼、砂漿攪拌臺封閉;水泥、砂、灰等材料運輸時封閉或嚴密覆蓋。
第三十三條 現場攪拌設備應采取有效防塵措施。
第三十四條 砼攪拌車進出工地及土方鏟、運、卸等環節,設專人灑水、降塵、清洗輪胎。
第三十五條 作業應安排在6:00—22:00間進行,若因工藝等技術原因需連續施工,必須經過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取得合法夜間施工手續。對噪聲影響區域的作業層采用有效降噪措施。嚴格控制不必要的人為噪聲源。
第三十六條 經市政部門批準后,施工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網,禁止排入市政雨水管網。排放的雨水、施工污水,應在出口處設二級沉淀池,沉淀池由專人清理。
混凝土攪拌站管理制度
一、攪拌站組織機構及人員分工
⑴組織機構
⑵組織機構具體職能部門說明
1. 項目總工程師:負責工廠整體工作,直接管理生產,技術,物質器材科三大部門。
2. 攪拌站站長:主要負責生產部門,配合技術,后勤總務兩個部門工作。生產部門細分為,生產班組,負責產品生產。運輸部門,負責產品運輸原料運輸及上料鏟車管理。設備維修班組,負責工廠設備檢修保養,工廠日常水電使用保障。
3. 實驗室:主要負責技術提供,配合攪拌站站長工作。
4. 物質器材科:主要負責原料供應,產品銷售,后勤總務三方面工作。分為供應部,營銷部,行政部三個部門。供應部,負責原料采購,工廠物品采購。營銷部,負責產品銷售,客戶關系維系,市場推廣工作。行政部,負責產品安檢,工廠安全保衛,后勤總務,行政落實管理工作。
⑶攪拌站生產人員分工(交底時由本人簽字接收)
序號 姓名 職務 年齡
二、攪拌站的主控項目
一攪拌設備幾個系統
⑴主機攪拌系統
①輸送系統;
②貯料系統;
③計量系統是攪拌站的靈魂,直接影響混凝土的各項性能和混凝土質量,影響混凝土的計量設備的是動態計量;
④微機控制系統;
⑤強弱電電氣系統。
二設備系統質量控制的關鍵
⑴微機控制操作系統穩定性邏輯性;
⑵計量系統的靈敏性和準確性,計量系統的準確與穩定決定混凝土生產的質量。靜態準確是不能滿足要求的,關鍵在于動態計量落差的準確度。和電腦對數據的捕捉。
三材料收發部門對混凝土質量的監控措施
控制混凝土的質量還有一個很關鍵的對每車混凝土的計量系統,攪拌站將施工配合比數據打印交給物資器材收發管理人員,材料收發人員通過對每車的稱量來和攪拌站的出機方量進行效對,當稱量數據和實際出方量不符時應及時查找原因。
三、攪拌站生產管理制度
⑴沒有混凝土攪拌站站長或項目部下達的生產指令不得開機。
⑵沒有取得項目部的許可不得擅自停止生產或停產維修。
⑶準確輸入配合比;認真復驗錄入所有數據,經試驗人員、操作員經確認無誤后簽字備案,方可生產。
⑷嚴格按配合比生產,沒有試驗室試驗人員書面指令,任何人不準隨意增減原材料、外加劑及用水量。攪拌時間視混凝土狀態,未經試驗人員同意不得隨意增減。
⑸生產中,應密切觀察計量是否準確,超過規定誤差應及時調整落差。所有計量在空載時,應處于極小值的范圍內。計量系統出現其它異常情況必須及時匯報處理。
⑹水泥、外加劑、水誤差不能超過±1%,發現水泥、外加劑質量不夠時,應及時查找絞龍是否堵塞,并及時排除,集料誤差不能超±2%,當誤差超標時應及時查找原因并手動補償和記錄。
⑺卸料時,出料口與罐車進料口應對齊,杜絕卸料遺漏。
⑻作業結束,關閉以下開關:
①水泵電源開關;
②主機電源開關;
③總控開關;
④添加劑泵開關;
⑤空壓機開關;
⑼作業完成后在兩小時內,將主機所有接觸混凝土部位清洗干凈,不準出現累計一段時間突擊清理現象。
⑽混凝土生產中出現停電,立即手動卸料,并清洗相關部位。
⑾按攪拌站使用說明書嚴格執行。
⑿每次正式生產啟動設備前必須與維修人員協調配合,*次打鈴時長不少于10秒,經維修人員確認各機械工作部位無人并不存在事故障礙時,通話告知而后打第二次鈴,應不少于6秒鐘。間停6秒鐘后設備方可運轉。隆輝儀器
⒀按設備說明書、規范規定要求定期對攪拌站的各種電子稱量設備進行標定效驗(先用標準砝碼標定,zui后再實物稱量),看看計量誤差是否符合要求規定并做好記錄,標定時應通知試驗人員同時標定。
四、攪拌站整體設備維護保養制度
⑴每次工作完畢后,應清理保養項目:
①清理攪拌罐壁內外積灰,卸料口處,攪拌軸及卸料門上的混凝土殘物,用水將這些地方沖洗干凈,必要時可放入少量的石子和水攪拌數分鐘后放出。用水清洗車、附加劑箱及其供系統。
②冰凍季節,工作結束應放盡水泵、附加劑泵、水箱、附加劑箱,水、附加劑管路中的殘留水、附加劑,以防損壞泵及其管路,并啟動水泵的附加劑泵運轉1-2分鐘。
⑵每周檢查保養項目:
①手動油泵是否需要加注潤滑脂;
②各潤滑點必須進行潤滑工作;
注:各潤滑點位于攪拌機出料門軸,各儲料斗和稱量斗門軸,膠帶運、機托輪、壓輪、滾筒、軸承、傳動鏈條、螺旋軸上、下端軸承及主機大齒輪等處。
③檢查葉片、刮板、攪拌臂等的磨損情況必要時調整間隙或更換。
④檢查振動器聯接螺栓有無松動現象;
⑤檢查空壓機曲軸箱內潤滑油質量。必要時進行更換;
⑥檢查電器中的接觸器,中間繼電器靜動觸頭是否損壞和燒壞等;
⑶定期檢查保養項目檢查卸料門的密封間隙,當間隙太大時應進行調整,密封間隙一般在2mm左右。
①葉片一般在尚可調節(包括轉180℃后重新調整)的情況下繼續使用。當襯板固定沉頭螺釘露出襯板表面時應進行更換襯板;
②檢查減速器潤滑是否變質,或少于規定要求,必要時加注或更換;
③檢查大齒輪磨;
④壞損情況;
⑤對供水、附加劑系統作檢查不得有泄漏現象;
⑥配套部件,如電動、齒輪減速電、氣缸、振動器、空氣過濾器等按常軌和參照廠家的使用說明書要求進行保養維修;
⑦攪拌站,半年應保養一次,檢查所有螺栓連接部分的可靠性,大修期一般在工作4000小時左右應大修一次。
⑷上料皮帶機的維修與保養:
①減速電機的內部加裝150號合成極壓工業齒輪油,注油量一定要嚴格按照銘牌中的數值。油量過多或過少都會影響電動滾筒的效率和正常常運轉。電動滾筒在工作200-300小時之后更換滾筒,以后每隔500小時換油一次,換油時應將兩個油塞同進旋開,并且旋轉滾筒,使之處于zui低位置,直至減速電機內部油全部放完為止。
②尾部張緊滾筒的軸承室內注入ZG-5鈣級潤滑脂,并在絲杠上涂以潤滑脂。每個臺班以后,應及時清理膠帶底面、托輥及滾筒表面的殘留物。
注意:膠帶機必須在空載狀態下啟動,否則有損壞激素電機的危險!
五、攪拌站安全生產制度
⑴生產大計、安全*。以安全促生產,以安全保生產,這是我們的基本準則。
⑵嚴禁帶病上崗;嚴禁疲勞上崗。并嚴格禁止攪拌站所有崗位工作人員酒后上崗。攪拌站明令禁止各種有可能導致安全事故的不規行為。
⑶發現任何不安全因素均必須立即通知項目或現場值班員,安排有關人員盡快排除。
⑷各崗位工作人員凡發現生產設備的機械、電氣、電路各部位存在未經維修排除的故障有可能會導致事故時,有權拒絕進入生產狀態。
⑸穿拖鞋、背心的同志不準參與設備的維修工作,更不準在生產設備運轉的情況下在配料、提升、機械傳動等工作部位滯留。
⑹維修工或操作人員定時巡檢;非試驗室工作人員檢查混凝土攪拌狀態;任何人員不得登上攪拌站工作平臺。
⑺維修設備時,報請項目部認可,合理安排人員及具體時間,操作室人員到位確認維修部位,并切斷電源后方可開始工作。
⑻當維修中需要試運轉時,操作人員要確認有關人員已離開運轉部位時方可通電操作。但運轉前仍需打鈴示警。經現場維修人員示意認可時 方準進行試車。
⑼生產結束例行清理攪拌鍋和卸料門時,生產輔助工在接到操作人員通知后,通知裝載機配合。開始清理工作前,必須經操作人員認可同意并切斷電源,以保證安全的進行清工作。在清理過程中,操作室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密切配合。當需攪拌機卸料門動作時,必須認真檢查清理人員已處于安全位置時方準接通電源,操作運轉。
⑽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否決制。微機操作人員,維修人員,安全員在設備巡查過程中,發現故障隱患隨時可能導致事故時,有權停止設備運轉,并可否決上級主管的違規指令。
⑾每周由項目部同有關人員對生產設備、電路、電器等進行一次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排除解決。每月由站長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整改排除,為安全生產創造必要條件。
⑿嚴禁交叉維修作業;嚴禁自行維修;嚴禁非崗位人員盲目維修。
⒀進出攪拌站的混凝土運輸車輛及材料運輸車輛限速行使,禮讓三先。空車讓重車;材料車及其他車輛避讓生產運輸車輛。
⒁設立專職安全檢查員,每時對全攪拌站各部門、各環節的設備、電器、人員操作規程進行檢查,發現安全隱患,隨時通知排除整改。
⒂安全用電,合理用電。嚴禁亂扯、亂搭線路。
⒃勞務協助人員在添加外加劑時,必須佩戴防塵口罩,嚴禁抽煙。
⒄各崗位工作人員必須提高明確的安全意識,嚴防疏忽大意,嚴防責任事故的發生。一旦發生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采取相關措施,搶救傷員并立即向項目部領導匯報。
⒅凡違背以上規范者將嚴肅處理。當發生重大事故時,由責任人承擔法律責任和相應經濟責任。
六、攪拌站生產質量管理制度
⑴試驗室派試驗人員在攪拌站配合材料人員,控制原材料的質量,及時對進場原材料取樣檢驗,保證檢驗頻率。
⑵試驗人員在攪拌站要對攪拌用水、集料溫度、攪拌站溫度、環境溫度進行測試并記錄。
⑶試驗人員接任務通知單后,對集料測試含水率,換算施工配合比下配料單給攪拌機操作人員,和操作人員一起輸入電腦微機確認后簽字備案。試驗人員要認真核對每盤的配料誤差是否符合要求,當誤差超標時應及時通知操作人員調整落差,使混凝土用料符合規定要求(水泥、外加劑、水誤差±1%,碎石、砂誤差±2%)每個試驗人員、操作人員要應知應會。
⑷混凝土在拌制出機后有試驗人員在攪拌站,測試混凝土的各項工作性能(坍落度、擴展度、含氣量、出機溫度)看是否符合配合比要求,要是不符合應及時調整細集料的含水率。
⑸試驗人員應詳細記錄施工配合比的施工部位建立實際施工配合比臺帳,做到有據可查。
⑹在運輸過程中,攪拌筒的總轉數應控制在3000轉/小時,到達工地后,攪拌筒應高速旋轉1-3分鐘,才可以卸料。
⑺攪拌站按照業主要求定期對配料機的電子稱量設備進行,砝碼標定,然后在進行實物稱量測試,看稱量誤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七、崗位職責
⑴鏟車上料司機崗位職責
負責按攪拌站、試驗室料堆及時、準確、對倉號上料。隨時關注砂、石含水率和砂中含石量變化情況,及時與生產值班員和攪拌站、試驗員溝通,以便攪拌站試驗員據息檢測和及時調整施工配合比。
⑵微機操作員崗位職責
負責按《混凝土施工配合比通知單》及時準確將各項材料數據輸入,并接受試驗員旁站核對。負責按攪拌程序準確操作,隨時觀察、關注監視器實況和計量系統計量準確度,發現問題及時與生產值班員和攪拌站試驗員溝通,以便及時采取糾正措施。
⑶生產值班員崗位職責
負責對混凝土攪拌站現場的各崗位生產人員、裝運機械進行合理調配。負責收集各崗位及澆筑現場的反饋意見,及時與攪拌站試驗員協調,共同分析混凝土拌和物出現異常的原因和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予以解決。
⑷攪拌車司機崗位職責
負責安全、迅捷、準確地將混凝土運送到澆筑地點。在攪拌運輸車裝運混凝土前,負責對攪拌運輸車進行認真檢查,料車內壁必須清理干凈,其內不得存有積水。每天裝運混凝土工作結束后或卸料時間超過30min時必須清洗車斗。混凝土運送到澆筑地點后,負責關注、收集混凝土拌和物入模坍落度和和易性情況,并及時向生產值班員和試驗員反饋。
八、混凝土配料誤差調整程序
⑴每天混凝土生產前,由試驗人員測定砂、石料含水量,計算施工配合比,填寫《混凝土開盤鑒定》通知單,交給攪拌站操作人員并辦理簽收手續。
⑵由攪拌站操作人員按照《混凝土開盤鑒定》通知單的各項參數,輸入操作控制器,經試驗人員復核確定,然后鎖定,所鎖定的參數任何人不得更改。
⑶投料拌合后,操作人員檢查核對各材料的實際計量數據,是否與設定的參數相符,是否在規定的誤差范圍內,如不在其范圍內,由操作人員對計量系統進行微調至誤差范圍。每次誤差調整,操作人員應做好詳細調整記錄。
⑷試驗人員每個星期進行一次配料誤差分析,檢查自動計量系統的波動情況,寫出書面誤差分析報告。
⑸試驗人員將分析結果通知攪拌站操作人員,誤差有部分超出規定范圍,操作人員應對計量系統進行調整。
⑹誤差超出嚴重,或都不在規定范圍內,通知廠家進行維修調試至達到標準。
九、攪拌站混凝土施工配合比調整程序
為了保證混凝土的施工質量,嚴格執行混凝土施工配合比,根據砂石含水率和碎石的實測篩分結果進行調整混凝土理論配合比,確定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具體步驟如下:
⑴試驗員每天應測定粗、細骨料的含水率(當雨天或含水率有明顯變化時,加大粗細骨料含水率檢測頻率),粗骨料的顆粒分析。
⑵根據粗、細骨料的含水率檢測結果,計算施工配合比;根據粗骨料的顆粒分析結果,計算各規格的比例。
⑶混凝土攪拌前,由項目工程技術人員審批《混凝土澆灌申請書》,試驗人員接到申請單后,根據申請單內容填寫《混凝土開盤鑒定》通知單。
⑷試驗人員將《混凝土開盤鑒定》,遞交攪拌站攪拌機操作手,操作手根據混凝土施工配料單參數輸入自動計量系統控制器,經試驗員復核確認。
⑸嚴格按照混凝土施工配料單的每盤施工用量,將各項材料的每盤施工用量儲存在攪拌機電腦中。
⑹混凝土混合料拌制2~3分鐘后,試驗人員立即對此混凝土拌合物進行性能檢測。當該混凝土拌合物性能都達到規范、設計及施工要求后,嚴格按照此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執行;若當該混凝土拌合物性能達不到規范、設計及施工要求時,試驗人員立即對混凝土施工配合比進行分析、調整,直到拌合物性能滿足上述要求后,嚴格按照調整后的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執行,并且試驗人員按照調整后的混凝土施工配合比重新出具混凝土施工配料單。上述《混凝土開盤鑒定》一式三份,工程部門、試驗室、攪拌站各存檔一份。
⑺混凝土開始攪拌到澆筑完成期間,試驗人員全過程進行監控,攪拌機司機禁止擅自對混凝土施工配合比進行更改。
濱州市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督管理規定
*章 總則
*條 為加強濱州市預拌混凝土的質量監督管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維護建設、監理、施工和生產單位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山東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結合濱州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預拌混凝土的生產、使用和質量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礦物摻合料等組分按一定比例,在攪拌站經計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運輸車在規定時間內運至使用地點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規定所稱出廠檢驗是指在預拌混凝土出廠前對其質量進行的檢驗。
本規定所稱交貨檢驗是指在交貨地點對預拌混凝土質量進行的檢驗。
本規定所稱混凝土的運送時間是指從混凝土由攪拌機卸入運輸車開始至該運輸車開始卸料為止。
第四條 濱州市建設局是全市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濱州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全市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各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現場自拌混凝土質量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 企業管理
第五條 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的企業應依法取得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生產資質證書,按時到注冊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質量監督申報手續,取得《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督證書》,方可根據資質等級規定的范圍組織生產供應預拌混凝土。
第六條 每年一月份,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向注冊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本年度質量監督登記手續,填寫《濱州市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督登記表》,并提供下列資料(復印件應加蓋企業公章):
1、企業的營業執照及資質證書。
2、企業法人、技術及質量管理人員資料。
3、企業主要生產設備、運輸設備資料。
4、企業專項試驗室質量管理和設備資料。
5、企業質量保證體系及相應的質量管理制度。
6、企業上年度生產質量統計報表。
7、企業生產用各類材料的自檢和外檢報告結果統計表。
8、技術人員培訓情況報表及證書原件復印件。
第七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收到質量監督登記表和提供的資料后,根據企業的生產條件和質量管理情況,結合上年度企業生產質量情況在 15 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核查工作,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簽發《濱州市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督證書》,列入質量監督范圍。對不符合的企業,責令其改正。
第八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建立和完善預拌混凝土生產的質量安全保證體系,并切實抓好質量安全保證體系的落實,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組織生產,向混凝土使用單位提供合格的混凝土產品,并對其生產的預拌混凝土質量負責,接受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實施的質量監督。
第九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建立混凝土專項試驗室,試驗室應遵守國家、部門和地區頒發的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按核定的檢驗能力承擔本企業內部試驗工作并出具檢驗報告(于本企業內部對產品質量的控制,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的法定依據)。應編制質量手冊,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以確保試驗工作的可靠性和準確性。
第十條 預拌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應由生產企業自行采購,設計、建設(監理)、施工單位不得材料生產廠家、供應商(當對混凝土性能有特殊要求時,可由供方、需方共同研究確定)。所有原材料在使用前,應當根據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按批進行自檢或送交具有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檢驗,并作好驗收記錄,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定期對混凝土強度及其它性能進行統計分析,指導生產,控制混凝土質量;應建立生產設備保養、維修制度,保證正常生產。
第十二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加強對員工的崗位培訓和繼續再教育。
第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對生產、檢驗使用的設備、器具等按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檢定。
第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合理配備運輸車輛和泵車,控制發車間隔,合理布置泵車位置,并應根據氣溫和混凝土性能的不同,控制好入泵時間,確保混凝土的施工質量。
第三章 生產與運輸
第十五條 生產用水泥應具有質量證明文件并符合 GB50204《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的規定。
第十六條 生產用集料應具有質量證明文件并符合JGJ52 或 JGJ53 及其他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在使用海砂或對集料中氯離子含量有懷疑或有氯離子含量要求時,應按批檢驗氯離子含量。
第十七條 拌制混凝土用水應符合 JGJ63 規定。混凝土攪拌及運輸設備的沖洗水在經過試驗證明對混凝土及鋼筋性能無有害影響時方可作為混凝土部分拌合用水使用。
第十八條 外加劑應具有質量證明文件并符合 GB 8076等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
第十九條 礦物摻合料應具有質量證明文件,并按有關規定進行復驗,其摻量應符合有關規定并通過試驗確定。
第二十條 預拌混凝土配合比設計應根據合同要求由具有檢測資質的檢測單位按JGJ55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進行設計,設計的配合比配制出的混凝土質量必須滿足強度、坍落度、耐久性和其它性能的要求。
當需方對混凝土其它性能有要求時,應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定進行試驗,無相應標準時應按合同規定進行試驗,其結果應符合標準及合同要求。
第二十一條 各種材料必須分倉(或分區)貯存,并應有明顯的標識。同時注意防止受潮、污染、混雜或其質量發生變化。
第二十二條 預拌混凝土攪拌機應采用符合 GB/T 9142
標準規定的固定式攪拌機。
第二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計量設備應能連續計量不同配合比混凝土的各種材料,并應具有實際計量結果逐盤記錄和貯存功能。各種原材料的計量均應按重量計,水和液體外加劑的計量可按體積計。原材料的計量允許偏差不應超過相關規定的范圍。
第二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在生產過程中應盡量減少對周圍環境的污染,攪拌站機房宜為封閉的建筑,所有粉料的運輸及稱量工序均應在密封狀態下進行,并應有收塵裝置。砂石料場宜采取防止揚塵的措施。
第二十五條 預拌混凝土攪拌運輸車應符合 JG/T 5094標準的規定。并且在運送時應能保持混凝土拌合物的均勻性,不應產生分層離析現象。
第二十六條 預拌混凝土運輸車在裝料前應將筒內積水排盡。當需要在卸料前摻入外加劑時,外加劑摻入后攪拌運輸車應快速進行攪拌,攪拌的時間應由試驗確定。嚴禁向運輸車內的混凝土任意加水。運送時間應滿足合同規定,當合同未作規定時,采用攪拌運輸車運送的混凝土,宜在1.5 h 內卸料。當zui高氣溫低于 25℃時.運送時間可延長 0.5 h 。如需延長運送時間,則應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并應通過試驗驗證。
預拌混凝土的運送頻率,應能保證混凝土施工的連續性。運輸車在運送過程中應采取措施,避免遺灑。
第二十七條 預拌混凝土攪拌站應嚴格控制生產用水的排放。同時應設置專門的運輸車沖洗設施,運輸車出廠前應將車外壁及料斗壁上的混凝土殘漿清理干凈。
第二十八條 預拌混凝土供貨量以體積計,以m3為計算單位。預拌混凝土體積的計算,應由混凝土拌合物表觀密度除運輸車實際裝載量求得。
注 :一臺運輸車實際裝載量可由用于該車混凝土中全部材料的重量和求得或由卸料前后運輸車的重量差求得。預拌混凝土供貨量應以運輸車的發貨總量計算。如需要以工程實際量(不扣除混凝土結構中鋼筋所占體積)進行復核時,其誤差應不超過士 2%。
第四章 驗收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應做好產品出廠檢驗工作。用于出廠檢驗的混凝土應按照(GB/T14902)《預拌混凝土》規定的取樣批量進行留樣、制作、養護和檢驗。嚴格記錄混凝土坍落度并在強度試件表面應予以清晰標識并逐一登記在冊,試件編號應連續,不得出現缺號、重號以及無標識的試件。28d 齡期后,應及時將強度檢驗報告提供給施工單位。
用于出廠檢驗的混凝土試樣應在攪拌地點采取,用于交貨檢驗的混凝土試樣應在交貨地點采取。交貨檢驗混凝土試樣的采取及坍落度試驗應在混凝土運到交貨地點時開始算起 20min 內完成,試件的制作應在 40 min 內完成。交貨檢驗的試樣應隨機從同一運輸車中抽取,混凝土試樣應在卸料過程中卸料量的 1/4至 3/4之間采取。
第三十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向使用單位提供符合國家質量驗收標準的預拌混凝土出廠合格證、產品使用說明書和質量保證資料。
預拌混凝土出廠合格證應包括合格證編號、合同編號、工程名稱、供貨時間、澆筑部位、供貨量、該批混凝土的配合比、原材料品種、規格以及檢驗報告編號、留置試件編號等內容。
預拌混凝土使用說明書應明確告知、提請施工單位在使用預拌混凝土時應注意澆注、振搗、養護影響碳化深度和混凝土性能的關系。《使用說明書》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有關技術標準、規范的要求。其內容包括供應的該批預拌混凝土性能特點、混凝土澆筑、養護、拆模的要求,交貨驗收混凝土試件留置和養護的要求等。
質量保證資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水泥質量證明文件及復驗報告。
(二)集料質量證明文件及復驗報告。
(三)礦物摻合料和外加劑質量證明文件及復驗報告。
(四)水泥、集料等放射性指標*檢驗報告。
(五)混凝土配合比報告及配合比調整通知單。
(六)混凝土坍落度、含氣量、混凝土拌合物表觀密度檢驗報告。
(七)混凝土抗壓或抗折強度檢驗報告。
(八)混凝土抗滲性能檢驗報告。
(九)其他相關資料。
第三十一條 判定預拌混凝土的質量是否符合要求,坍落度、拌和物質量以交貨檢驗結果為依據;強度以三方(或四方)見證取樣送檢的試塊強度為依據;其它質量指標的判定由供需雙方依據相關技術標準在合同中約定。
第三十二條 預拌混凝土進入施工現場時,施工單位應當在監理單位的監督下,會同建設單位和生產單位對進場的每一車預拌混凝土進行聯合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建設、監理及生產單位應當在預拌混凝土質量交貨驗收記錄上會簽。驗收內容包括:
(一)確認預拌混凝土類別、數量。
(二)查驗預拌混凝土的拌和時間,記錄攪拌車的進場時間和卸料時間。預拌混凝土的運輸時間(拌和后至進場)超過技術標準或合同規定的,應當退貨。
(三)測定預拌混凝土的坍落度。坍落度不能滿足合同要求時,預拌混凝土不得使用。施工單位認為合同規定的坍落度無法滿足泵送要求而需增大坍落度時,應征得建設(監理)單位同意后,通知生產企業調整。
(四)目測預拌混凝土拌和物的性能。驗收完畢后,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監理)單位和生產單位的見證下,根據技術標準的要求對進場預拌混凝土進行見證取樣送檢,每次取樣必須按規范要求留置標準養護試件和同條件養護試件。分別用于檢驗混凝土的強度和結構實體檢驗,取樣記錄由三方(或四方)共同會簽。用于強度評定的標準養護試件,應在共同認可的具有第三方公正性的檢測機構進行標準養護。混凝土拌和物的其它檢驗項目按合同約定進行。 不得在施工現場建立的養護室進行養護。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按照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提供的預拌混凝土使用說明書及規范要求進行施工、養護,以保證混凝土構件的質量。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如對進場的混凝土澆注和養護有特殊要求的,應對施工單位進行施工交底,施工、監理單位應做好交底記錄存檔,并按照交底要求組織施工。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不得以隨意加水等辦法來改變進場預拌混凝土的配合比或坍落度。嚴禁進行二次運轉、嚴禁二次攪拌、嚴禁將超過初凝時間的混凝土用于工程。澆筑柱和墻體時,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混凝土產生離析及浮漿。對板面出現的浮漿,禁止采用撒干料方式處理,可采用真空吸水或其他吸水方法處理。混凝土表面開始收漿時,應進行二次抹面。
第五章 質量責任
第三十五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對混凝土生產及運輸(含泵送)質量負責,因預拌混凝土存在缺陷造成質量事故或他人財產損害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達不到要求的,將予以通報,并提請資質審批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不予年審。因預拌混凝土質量問題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一)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不健全,人員、設備、管理不能滿足預拌混凝土生產要求的。
(二)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或使用已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原材料的;
(三)未按照規范要求的批次對原材料進行檢測的;
(四)未按照配合比進行生產,偷工減料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禁止行為。
第三十七條 施工單位對預拌混凝土的澆筑、振搗和養護質量負責。施工單位未對進場預拌混凝土進行驗收、取樣送檢(標養)或者未按標準規范要求進行澆筑、振搗和養護,使用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達不到要求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產品等行為,以及因上述原因造成混凝土工程質量事故的,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 監理單位未認真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因監理的失職造成混凝土工程質量事故的,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九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在每月 10號之前,向質量監督機構上報上一個月的《預拌混凝土生產質量統計表》。
第四十條 監理單位應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按標準、規范對預拌混凝土施工、養護、檢測的全過程進行監理,對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加以糾正;對工程質量缺陷應及時做出處理指令,保證工程質量滿足設計要求。
第四十一條 建設、施工單位不得在工程中使用無資質、無質量監督證書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十二條 建設、監理、施工單位對預拌混凝土質量有異議時,應及時告知生產企業,也可抽查生產企業配合比及生產記錄、設備計量檢驗記錄和抽樣檢測,生產企業應予以配合,并說明。如發現可能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應及時上報質量監督機構。
第四十三條 質量監督機構應對預拌混凝土的生產和使
用進行質量監督檢查。主要檢查內容包括:
(一)檢查預拌混凝土企業的質量安全保證體系的運行狀況;
(二)定期或不定期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和產品質量進行抽檢,定期監督檢查每年度不少于2次;
(三)對工程所用混凝土進行實體質量抽檢;
(四)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試驗室進行監督檢查;
(五)對有證據表明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弄虛作假、管理混亂或存在質量事故隱患的,對其技術資料予以暫時封存;
(六)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消除質量事故隱患;依法查處預拌混凝土生產及施工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監督機構對每次檢查的內容、發現的問題、整改要求及處理情況應做出記錄,并由參加檢查的監督人員和被檢查企業的有關負責人簽字后歸檔。被檢查企業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人員應將情況記錄在案。
第四十四條 質量監督機構將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檢查結果發文通報并在網上公示。
第四十五條 質量監督機構對預拌混凝土生產和使用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予以制止,責令限期改正,并報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查處。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 計算原理》《第五章 桿塔基礎施工》之《第四節 混凝土配比設計計算》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普通混凝土配比設計規程JGJ55-2000》進行修改:
一、概述
2)混凝土的強度等級(例如“C25”)一般由設計文件提供,其數值等于該混凝土標準試塊在28天時的抗壓強度,單位為Mpa。
二、確定所用水泥的強度等級
其比值一般為1.5~2.5,*為1.5~2.0
采用較高強度等級混凝土時為1.5
2)混凝土強度等級為≤C10時,水泥強度等級一般選22.5~27.5
混凝土強度等級為C15時,水泥強度等級一般選22.5~32.5
混凝土強度等級為C20時,水泥強度等級一般選32.5~42.5
混凝土強度等級為≥C30時,水泥強度等級一般選42.5~52.5
3)一般氣溫地區鋼筋混凝土所用的水泥可選>27.5
寒冷地區(zui寒冷月份里的月平均氣溫為-5℃~-15℃),水泥強度等級可選27.5~42.5
嚴寒地區(zui寒冷月份里的月平均氣溫低于-15℃),水泥強度等級可選32.5~42.5
2.注意事項
1)若混凝土水灰比很小,且在澆注時能用振搗器振搗,可用較低強度等級的水泥;
2)當水泥強度等級大于上述zui高強度等級,且工程性質及施工條件許可時,可加適量摻合料,但本程序所用計算方法已不適用;
3)厚大體積的混凝土,當不摻用活性的或填充的摻合料時,不宜使用大于42.5號普通水泥或硅酸鹽水泥。
三、確定混凝土配制強度
1.確定實配混凝土強度標準差s
根據施工現場的管理水平、原材料質量的可信度以及其它具體情況(如拌合、運輸、澆灌、振搗、天氣、養護等),確定實際施工配置混凝土的強度標準差s。
混凝土的強度標準差根據統計資料計算確定,但:
當混凝土的強度等級為C20~C25時,s ≮2.5MPa
當混凝土的強度等級≥C30時, s≮3.0MPa
當無統計資料時,根據《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04):
當混凝土的強度等級<C30時, s =4.0MPa
當混凝土的強度等級C30~ C45時, s=5.0MPa
當混凝土的強度等級>C45時, s =6.0MPa
2.計算混凝土配制強度
式中:C配制 ——計算用混凝土配制強度,Mpa;
C設計 ——混凝土設計強度(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標準值),Mpa;
s ——實配混凝土強度標準差s,Mpa。
四、計算砂、石用量
在算出了所用的水灰比(W/C)、用水量(W)、水泥用量(C)、砂率S(砂所占的體積為砂、石總體積的百分比)后,要進一步算出砂、石用量,這時有二種方法:
1.體積法
基本原理是:混凝土的體積等于各組成材料的密實體積之總和。各組成材料的密實體積是指其不包括顆粒間空隙的體積,分別等于其質量除以其密度。
2.假定容重法
基本原理是:配制的混凝土混合物的容重接近一個固定值,這就可以先假定一個混凝土拌合物容重值,再根據各材料之間的關系,計算出各材料的需用量。
這兩種方法的區別在于體積法要設定(或測定)砂、石的密度,而假定容重法要設定混凝土的容重,這些設定值的誤差大小將影響計算結果的度。
五、配料比率計算
1.確定水灰比
混凝土水灰比按如下經驗公式計算:
對碎石混凝土:
對卵石混凝土:
式中: W/C——水灰比;
R——水泥28天抗壓強度實測值(數值等于或略大于水泥的強度等級),MPa;
C配制——試配混凝土強度等級,MPa。
2.確定用水量W
首先根據基礎類型和施工條件由下表選定混凝土的坍落度(cm)。
| 結 構 種 類 | 坍落度(cm) | |
振動器搗實 | 人工搗實 | ||
1 | 基礎或地面等的墊層 | 1~3 | 1~3 |
2 | 無筋基礎或少筋基礎 | 1~3 | 3~5 |
3 | 主柱、梁、板 | 3~5 | 5~7 |
4 | 配筋密列的薄璧、細柱等 | 5~7 | 7~9 |
注:①干硬性混凝土,應根據結構種類和振實條件通過試驗確定坍落度;
②曲面或斜面結構的混凝土、摻毛石的混凝土等,其坍落度值應根據實際需要另行選定,以免流淌。
由混凝土的坍落度和所用石子的粒徑、表面光滑程度等,由下表確定1m3混凝土的用水量(kg)
混凝土所 需坍落度 (cm) | 石 子 zui 大 粒 徑 (mm) | |||||||
卵 石 | 碎 石 | |||||||
10 | 20 | 31.5 | 40 | 16 | 20 | 31.5 | 40 | |
1.0~3.0 | 190 | 170 | 160 | 150 | 200 | 185 | 175 | 165 |
3.5~5.0 | 200 | 180 | 170 | 160 | 210 | 195 | 185 | 175 |
5.5~7.0 | 210 | 190 | 180 | 170 | 220 | 205 | 195 | 185 |
7.5~9.0 | 215 | 195 | 185 | 175 | 230 | 215 | 205 | 195 |
注:表中數值適用于中砂,采用細砂時,可增加7.5kg。采用粗砂時,用水量可減7.5kg。
當摻用各種外加劑或摻合料時,應調整用水量。
3.計算水泥用量C
根據已確定的水灰比及用水量,按下式計算水泥用量:
式中: C-—每立方米混凝土的水泥用量,kg;
W-—每立方米混凝土的用水量,kg;
W/C——水灰比。
4.校核zui大水灰比和zui小水泥用量
為保證混凝土的耐久性,以上計算結果應滿足下表所列的zui大水灰比和zui小水泥用量的要求。如果水灰比太大則應減小水泥強度等級。如水泥用量太少,也應減少水泥強度等級,使符合下表的要求。
混凝土所處的環境條件 | zui大水灰比 | zui小水泥用量(kg/m3) | ||
無筋混凝土 | 鋼筋混凝土 | 無筋混凝土 | 鋼筋混凝土 | |
不受雨雪影響的干燥環境 | 不規定 | 0.65 | 200 | 260 |
無凍害的潮濕環境 | 0.7 | 0.60 | 225 | 280 |
有凍害的潮濕環境 | 0.55 | 0.55 | 250 | 280 |
有凍害和有除冰劑的潮濕環境 | 0.50 | 0.50 | 300 | 300 |
注:①表中的zui小水泥用量,僅適用于機械振搗的混凝土,如用人工搗實時,應增加25kg/m3;
②嚴寒地區指zui寒冷月份里的月平均溫度低于-150C者,寒冷地區則為處于-50~+150C之間者。
5.確定砂率S
砂率是指砂所占的體積與砂、石總體積的百分比。確定砂率的原則是以砂來填充石子的空隙,并稍有富余。
砂率S可參用下表選定。
水灰比(W/C) | 卵石zui大粒徑(mm) | 碎石zui大粒徑(mm) | ||||
10 | 20 | 40 | 16 | 20 | 40 | |
0.4 0.5 0.6 0.7 | 26-32 30-35 33-38 36-41 | 25-31 29-34 32-37 35-40 | 24-30 28-33 31-36 34-39 | 30-35 35-38 36-41 39-44 | 29-34 32-37 35-40 38-43 | 27-32 30-35 33-38 36-41 |
注:①表中數值系中砂的選用砂率;如為細砂可相應地減少;如為粗砂可相應地增加;
②表中數值適用于坍落度為10~60mm的混凝土;坍落度過大時應相應地增加;坍落度過小時應相應地減小;
③只用一個單粒級粗骨料配制混凝土時,砂率應適當地增加;
④摻有各種外加劑或混合料時,其合理砂率值應經試驗或參照其他有關規定選用。
6A。體積法計算砂和石的用量
或:
式中: W、C、G砂、G石——1m3混凝土中水、水泥、砂、石的質量,kg;
V水、V灰、V砂、V石——分別為水、水泥、砂、石子的密度,kg/ dm3;
V水=1
V灰=3.1
V砂=2.65
V石=2.7
VW——1m3混凝土中水的體積,dm3;
VC——1m3混凝土中水泥的密實體積,dm3。
VC=C/V灰
又因為砂率S為已知值:
聯立以上兩方程式,即可求得1m3混凝土中砂、石用量G砂、G石。
而混凝土的初步配合比則為:
6B.假定容重法計算砂和石的用量
1)設定混凝土容重V0混
混凝土容重V0混可按下表選用。
混凝土強度等級 | ≤C10 | C15~C30 | >C30 |
假定容重(kg/m3) | 2360 | 2400 | 2450 |
2)因為1m3混凝土中,砂、石的質量等于混凝土重減去水和水泥的質量,得如下方程式(V0混、W、C為已知值):
G砂+G石=V0混-W-C
同時有: G砂=(G砂+G石)×S
聯立以上兩方程式即可求得: (G砂+G石)和G砂。
再求得G石: G石=(G砂+G石)-G砂
則混凝土的初步配合為:
以上兩式中: V0混——混凝土容重
W、C、G砂、G石——1m3混凝土中水、水泥、砂、石的質量,kg/ dm3;
S——砂率。
7.施工秤料比
如經測定,砂的實際含水率為a%,石子的實際含水率為b%,則應再換算出施工秤料配合比,其材料用量應為:
W0=W-G砂·a%-G石·b%
C0=C(無變化)
G0砂=G砂(1+a%)
G0石=G石(1+b%)
式中:
W0、C0、G0砂、G0石——1m3混凝土中水、水泥、砂、石的施工秤料質量,kg;
W、C、G砂、G石——1m3混凝土中水、水泥、砂、石的質量,kg/ dm3;
a% 、b%——砂和石子的實際含水率。
參考資料: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普通混凝土配比設計規程JGJ55-2000》
2 《高壓送電線路基礎施工》 潘雪榮 1995年水利電力出版社
修改原因:
江西送變電公司朱日涼、山西送變電公司翟依學提出:2001年4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普通混凝土配比設計規程JGJ55-2000》對JGJ/T55-96作了修改,其中牽涉到公式等。
附件:同一水泥在新舊規程中的抗壓強度因檢驗方法不同而不同
1)2001年4月1日開始實行的《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程》(JGJ55-2000)公式中用到的R(水泥28天抗壓強度實測值)應該用ISO法進行測定,而老規程《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程》(JGJ55-96)公式中用到的R則是用GB法進行的。
2)新ISO法和老標準GB法水泥強度檢驗方法的主要區別
檢驗方法 | GB/17671-1999(ISO法) | GB177-85(GB法) |
標準沙 | 0.08~2.00 | 0.25~0.65 |
粒徑/mm | 0.08~0.50占1/3:0.50~1.00占1/3 1.0~2.0占1/3 | 0.25~0.4占60% 0.40~0.65占40% |
水灰比 | 0.5 | 0.46~0.6 |
灰砂比 | 1:3 | 1:2.5 |
試件受壓面尺寸/mm | 40*40 | 406*2.54 |
ISO強度檢驗方法所采用的標準砂模擬了砼集料的級配,采用粒徑分布較寬的三級級配,水泥試體成型的水灰比大,灰砂比小,更接近于砼的實際情況,對水泥的活性敏感程度也遠遠超過GB強度檢驗方法。
3)新標準中同一水泥的標號將下降
水泥膠砂強度檢驗方法由老的GB法過渡到ISO法后,由于水泥試件的配砂成份改變,特別是水灰比加大和灰砂比的減小,我國老水泥標號要普遍降低一個標號,有的要降低(13~16)Mpa。而國內部分獨資和合資企業的水泥產品則下降得很少,只有(2~3)MPa。根據中國建材科學研究院對不同生產工藝、不同窯型生產水泥的ISO及GB強度檢驗方法的強度對比試驗統計,發現不同生產工藝生產的水泥,采用ISO法后其強度下降程度也各不相同。
生產工藝及窯型 | 廠家數量 | ISO法后強度下降值/MPa | ISO法后強度下降百分數/% |
新型干法窯 | 18 | 8.31 | 13.83 |
濕法窯 | 13 | 10.29 | 15.82 |
立窯 | 27 | 9.46 | 17.75 |
立波爾窯 | 1 | 13.6 | 20.89 |
4)國內外水泥采用GB法和采用ISO法的砼強度公式的簡化式
水泥強度檢驗方法 | 國內外水泥采用GB法 | ISO法的砼強度公式的簡化式 |
國外水泥砼強度公式簡化式 | R砼=0.75RGB | R砼=0.80RISO |
我國水泥砼強度公式簡化式 | R砼=0.63RGB | R砼=0.81RISO |
參考資料:水泥新標準的實施有利于水泥工業的發展和技術創新 賀烽(南京水泥工業設計研究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
GB50164—92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3年5月1日
關于發布國家標準《混凝土
質量控制標準》的通知
建標〔1992〕667號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有關計委,各計劃單列市建委:
根據國家計委計綜〔1986〕2630號文的要求,由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共同編制的《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準《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50164—92為強制性國家標準,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標準由建設部負責管理,由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負責解釋。出版發行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1992年9月29日
編 制 說 明
本標準是根據國家計委計綜〔1986〕2630號文的要求,由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共同編制而成。
在編制過程中,對全國混凝土的質量狀況和有關質量控制問題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吸取了行之有效的生產實踐經驗和科研成果,并借鑒了國外的有關標準。在先后完成本標準的初稿、征求意見稿及征求全國有關單位的意見后,完成送審稿,經審查會審定稿。
本標準共分為四章,主要內容包括:總則、混凝土的質量要求、混凝土質量的初步控制、混凝土質量的生產控制等。
本標準為編制,在實施過程中,請各單位注意積累資料,總結經驗,隨時將發現的問題和意見寄交給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100013),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
建設部
1992年9月
目 錄
*章 總則
第二章 混凝土的質量要求
*節 混凝土拌合物
(Ⅰ)稠度
(Ⅱ)含氣量
(Ⅲ)水灰比和水泥含量
(Ⅳ)均勻性
第二節 混凝土強度
第三節 混凝土耐久性
第三章 混凝土質量的初步控制
*節 組成材料的質量控制
(Ⅰ)水泥
(Ⅱ)骨料
(Ⅲ)水
(Ⅳ)摻合料
(Ⅴ)外加劑
第二節 混凝土配合比的確定與控制
第四章 混凝土質量的生產控制
*節 計量
第二節 攪拌
第三節 運輸
第四節 澆筑前的檢查
第五節 澆筑
第六節 養護
附錄
附加說明
*章 總 則
第1.0.1條 為加強混凝土生產和施工過程的質量控制,促進技術進步,確保混凝土的質量,制訂本標準。
第1.0.2條 本標準適用于工業與民用建筑的普通混凝土質量控制。
第1.0.3條 混凝土的質量控制應包括初步控制、生產控制和合格控制。實施混凝土質量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通過對原材料的質量檢驗與控制、混凝土配合比的確定與控制、混凝土生產和施工過程各工序的質量檢驗與控制、以及合格性檢驗控制,使混凝土質量符合規定要求。
二、在生產和施工過程中進行質量檢測,計算統計參數,應用各種質量管理圖表,掌握動態信息,控制整個生產和施工期間的混凝土質量,并遵循升級循環的方式,制訂改進與提高質量的措施,完善質量控制過程,使混凝土質量穩定提高。
三、必須配備相應的技術人員和必要的檢驗及試驗設備,建立和健全必要的技術管理與質量控制制度。
第1.0.4條 對混凝土的質量控制,除應遵守本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
GBJ107-87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委員會
施行日期:1988年3月1日
關于發布《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的通知
計標〔1987〕1140號
根據國家計委計綜〔1984〕305號文的要求,由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訂的《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準《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J107—87)為國家標準,自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本標準施行后,現行《鋼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J204—83)中有關檢驗評定混凝土強度和選擇混凝土配制強度的有關條文自行廢止。
該標準由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管理,其具體解釋等工作由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負責。出版發行由我委基本建設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組織。
國家計劃委員會
一九八七年七月九日
編制說明
本標準是根據國家計委計綜〔1984〕305號文的要求,由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會同北京市建筑工程總公司等十二個單位共同編制的。
在編制過程中,對全國混凝土的質量狀況和有關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的問題進行了廣泛的調查及系統的試驗研究,吸取了行之有效的科研成果,并借鑒了國外的有關標準。在征求全國有關單位的意見和進行試點應用后,經全國審查會議審查定稿。
本標準共分為四章和五個附錄。主要內容包括:總則,一般規定,混凝土的取樣,試件的制作、養護和試驗,混凝土強度的檢驗評定等。
在實施本標準過程中,請各單位注意積累資料,總結經驗。如發現需要修改或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交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結構所,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
1987年5月
*章 總則
第1.0.1條 為了統一混凝土強度的檢驗評定方法,促進企業提高管理水平,確保混凝土強度的質量,特制定本標準。
第1.0.2條 本標準適用于普通混凝土和輕骨料混凝土抗壓強度的檢驗評定。
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其強度的檢驗評定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1.0.3條 混凝土強度的檢驗評定,除應遵守本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
注:對按《鋼筋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TJ10—74)設計的工程,使用本標準進行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時,應按本標準附錄一的規定,將設計采用的混凝土標號換算為混凝土強度等級。施工時的配制強度也應按同樣原則進行換算。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2.0.1條 混凝土的強度等級應按立方體抗壓強度標準值劃分.混凝土強度等級采用符號C與立方體抗壓強度標準值(以N/m㎡計)表示.
第2.0.2條 立方體抗壓強度標準值系指對按標準方法制作和養護的邊長為150mm的立方體試件,在28d齡期,用標準試驗方法測得的抗壓強度總體分布中的一個值,強度低于該值的百分率不超過5%。
第2.0.3條 混凝土強度應分批進行檢驗評定.一個驗收批的混凝土應由強度等級相同、齡期相同以及生產工藝條件和配合比基本相同的混凝土組成。對施工現場的現澆混凝土,應按單位工程的驗收項目劃分驗收批,每個驗收項目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確定。
第2.0.4條 預拌混凝土廠、預制混凝土構件廠和采用現場集中攪拌混凝土的施工單位,應按本標準規定的統計方法評定混凝土強度。對零星生產的預制構件的混凝土或現場攪拌的批量不大的混凝土,可按本標準規定的非統計方法評定。
第2.0.5條 為滿足混凝土強度等級和混凝土強度評定的要求,應根據原材料、混凝土生產工藝及生產質量水平等具體條件,選擇適當的混凝土施工配制強度。混凝土的施工配制強度可按照本標準附錄二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確定。
第2.0.6條 預拌混凝土廠、預制混凝土構件廠和采用現場集中攪拌混凝土的施工單位,應定期對混凝土強度進行統計分析,控制混凝土質量。可按本標準附錄三的規定,確定混凝土的生產質量水平。
第三章 混凝土的取樣,試件的制作、養護和試驗 第3.0.1條 混凝土試樣應在混凝土澆筑地點隨機抽取,取樣頻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100盤,但不超過100 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次數不得少于一次;
二、每一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盤時其取樣次數不得少于一次。
注:預拌混凝土應在預拌混凝土廠內按上述規定取樣。混凝土運到施工現場后,尚應按本條的規定抽樣檢驗。
第3.0.2條 每組三個試件應在同一盤混凝土中取樣制作。其強度代表值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取三個試件強度的算術平均值作為每組試件的強度代表值;
二、當一組試件中強度的zui大值或zui小值與中間值之差超過中間似的15%時,取中間值作為該組試件的強度代表值;
三、當一組試件中強度的zui大值和zui小值與中間值之差均超過中間值的15%時,該組試件的強度不應作為評定的依據。
第3.0.3條 當采用非標準尺寸試件時,應將其抗壓強度折算為標準試件抗壓強度。折算系數按下列規定采用:
一、對邊長為100mm的立方體試件取0.95;
二、對邊長為200mm的立方體試件取1.05。
第3.0.4條 每批混凝土試樣應制作的試件總組數,除應考慮本標準第四章規定的混凝土強度評定所必需的組數外,還應考慮為檢驗結構或構件施工階段混凝土強度所必需的試件組數。
第3.0.5條 檢驗評定混凝土強度用的混凝土試件,其標準成型方法、標準養護條件及強度試驗方法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普通混凝土力學性能試驗方法》的規定。
第3.0.6條 當檢驗結構或構件拆模、出池、出廠、吊裝、預應力筋張拉或放張,以及施工期間需短暫負荷的混凝土強度時,其試件的成型方法和養護條件應與施工中采用的成型方法和養護條件相同。
第四章 混凝土強度的檢驗評定
*節 統計方法評定
第4.1.1條 當混凝土的生產條件在較長時間內能保持一致,且同一品種混凝土的強度變異性能保持穩定時,應由連續的三組試件組成一個驗收批,其強度應同時滿足下列要求:
當混凝土強度等級不高于C20時,其強度的zui小值尚應滿足下式要求:
當混凝土強度等級高于C20時,其強度的zui小值尚應滿足下式要求:
式中:mfcu——同一驗收批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的平均值(N/m㎡);
fcu,k——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標準值(N/m㎡);
σo——驗收批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的標準差(N/m㎡);
fcu,min——同一驗收批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的zui小值(N/m㎡)。
第4.1.2條 驗收批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的標準差,應根據前一個檢驗期內同一品種混凝土試件的強度數據,按下列公式確定:
式中:Δfcu,i——第i批試件立方體抗壓強度中zui大值與zui小值之差;
m——用以確定驗收批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標準差的數據總批數。
注:上述檢驗期不應超過三個月,且在該期間內強度數據的總批數不得少于15。
第4.1.3條 當混凝土的生產條件在較長時間內不能保持一致,且混凝土強度變異性不能保持穩定時,或在前一個檢驗期內的同一品種混凝土沒有足夠的數據用以確定驗收批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的標準差時,應由不少于10組的試件組成一個驗收批,其強度應同時
滿足下列公式的要求:
式中: ——同一驗收批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的標準差,(N/m㎡)。當 的計算值小于0.06fcu,k時,取 =0.06fcu,k;
λ1,λ2——合格判定系數,按表4.1.3取用。
混凝土強度的合格判定系數
表 4.1.3
第4.1.4條 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的標準差sfcu按下列公式計算:
式中:fcu,i——第i組混凝土試件的立方體抗壓強度值(N/m㎡);
n——一個驗收批混凝土試件的組數。
第二節 非統計方法評定
第4.2.1條 按非統計方法評定混凝土強度時,其所保留強度應同時滿足下列要求:
第三節 混凝土強度的合格性判斷
第4.3.1條 當檢驗結果能滿足第4.1.1條或第4.1.3條或第4.2.1條的規定時,則該批混凝土強度判為合格;當不能滿足上述規定時,該批混凝土強度判為不合格。
第4.3.2條 由不合格批混凝土制成的結構或構件,應進行鑒定。對不合格的結構或構件必須及時處理。
第4.3.3條 當對混凝土試件強度的代表性有懷疑時,可采用從結構或構件中鉆取試件的方法或采用非破損檢驗方法,按有關標準的規定對結構或構件中混凝土的強度進行推定。
第4.3.4條 結構或構件拆模、出池、出廠、吊裝、預應力筋張拉或放張,以及施工期間需短暫負荷時的混凝土強度,應滿足設計要求或現行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
附錄一 混凝土標號與混凝土強度等級的換算關系
一、《鋼筋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TJ10—74)的混凝土標號可按附表1.1換算為混凝土強度等級。混凝土標號與強度等級的換算附表 1.1
二、當按TJ10—74規范設計,在施工中按本標準進行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時,應先將設計規定的混凝土標號按附表1.1換算為混凝土強度等級,并以其相應的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標準值fcuu,k(N/m㎡)按本標準第四章的規定進行混凝土強度的檢驗評定。混凝土的配制強度可按換算后的混凝土強度等級和強度標準差采用插值法由附表2.1確定。
附錄二 混凝土施工配制強度
混凝土施工配制強度(N/m㎡)
附表 2.1
注:混凝土強度標準差應按本標準附錄三的規定確定。
附錄三 混凝土生產質量水平
(一)混凝土的生產質量水平,可根據統計周期內混凝土強度標準差和試件強度不低于要求強度等級的百分率,按附表3.1劃分。
對預拌混凝土廠和預制混凝土構件廠,其統計周期可取一個月;對在現場集中攪拌混凝土的施工單位,其統計周期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混凝土生產質量水平附表 3.1
(二)在統計周期內混凝土強度標準差和不低于規定強度等級的百分率,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式中:fcu,i——統計周期內第i組混凝土試件的立方體抗壓強度值(N/m㎡);
N——統計周期內相同強度等級的混凝土試件組數,N≥25;
μfcu——統計周期內N組混凝土試件立方體抗壓強度的平均值;
No——統計周期內試件強度不低于要求強度等級的組數。
(三)盤內混凝土強度的變異系數不宜大于5%,其值可按下列公式確定:
式中:δb——盤內混凝土強度的變異系數;
σb——盤內混凝土強度的標準差(N/m㎡)。
(四)盤內混凝土強度的標準差可按下列規定確定:
1 在混凝土攪拌地點連續地從15盤混凝土中分別取樣,每盤混凝土試樣各成型一組試件,根據試件強度按下列公式計算:
式中:Δfcu,i——第i組三個試件強度中zui大值與zui小值之差(N/m㎡)。
2 當不能連續從15盤混凝土中取樣時,盤內混凝土強度標準差可利用正常生產連續積累的強度資料進行統計,但試件組數不應少于30組,
其值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式中:n——試件組數。
附表四
習用的非法定計量單位與法定計量單位的換算關系表
注:本標準中,混凝土強度的計量單位系按1kgf/c㎡≈0.1N/m㎡換算。
附錄五 本標準用詞說明
(一)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的用詞說明如下:
1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作不可的用詞: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作的用詞: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 對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作的用詞:正面詞采用“宜”或“可”,反面詞采用“不宜”。
(二)條文中應按其它有關標準、規范執行時,寫法為 “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附加說明:
本標準主編單位、參加單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單
主編單位: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
參加單位:北京市建筑工程總公司
無錫市住宅設計室
中國建筑第四工程局科研所
西安冶金建筑學院
北京市*建筑構件廠
上海市混凝土制品一廠
中國建筑第三工程局科研所
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山西省*建筑工程公司綜合加工廠
沈陽市建筑工程研究所
上海鐵路局*工程段
主要起草人:韓素芳、陳基發、杜益彥、耿維恕、鐘炯垣、尚世賢、熊宗銘、李學義、胡企才張國民、韓春根、徐棟厚、沈國楨、馬玉英、許玉坤、劉天貴、史志華、張桂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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