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慶發布地方標準《餐飲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50/859-2018)。標準將于2019年1月1日起實施。標準要求重慶餐飲業大氣污染物非甲烷總烴的高允許排放濃度為10.0mg/m3。
餐飲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餐飲業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監測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重慶市行政管轄區內餐飲單位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也適用于排放油煙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和非經營性單位內部職工食堂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不適用于居民家庭烹飪,以及以蒸、煮烹飪方式為主的不擾民的餐飲單位。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引用是*的。凡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3095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18483-2001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和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T14675空氣質量惡臭的測定三點比較式臭袋法
HJ38固定污染源廢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餐飲單位cateringunit
處于同一建筑物內,隸屬于同一經營者的所有排煙灶頭,計為一個餐飲單位。
3.2現有餐飲單位existingcateringunit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或在建的餐飲單位。
3.3新建餐飲單位newcateringunit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餐飲單位。
3.4重點控制區域keycontroldistricts
萬州區、黔江區、涪陵區、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江津區、合川區、璧山區、銅梁區為重點控制區域。
3.5一般控制區域generalcontroldistricts
指除重點控制區域之外的重慶市行政區域。
3.6標準狀態standardcondition
指溫度為273.15K,壓力為101.325KPa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規定的餐飲業大氣污染物濃度值及排風量值均為標準狀態下的干氣體為基準。
3.7餐飲油煙cookingfume
指食品烹飪、加工過程中揮發的油脂、有機物質及其加熱分解或裂解產物,統稱為餐飲油煙。
3.8非甲烷總烴(NMHC)non-methanehydrocarbons
餐飲油煙排放過程中產生的揮發性有機物,采用HJ38規定的監測方法,檢測器有明顯響應的除甲烷外的碳氫化合物的總稱(以碳計)。
3.9餐飲油煙凈化設備cookingfumeabatementequipments
對餐飲油煙進行凈化處理的各種設備及其組合。
3.10污染物去除效率removalefficiencyofpollutants
指經凈化設備處理后,被去除的污染物與凈化之前的餐飲油煙大氣污染物的質量百分比。本標準中餐飲油煙大氣污染物的去除效率計算公式為:
3.11環境敏感目標environmentallysensitivetarget
指按GB3095規定劃分為一類功能區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地區,二類功能區中的居民區、文化區等人群較集中的環境空氣保護目標,以及對餐飲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敏感的區域及對象。
4餐飲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高允許排放濃度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重點控制區域內的餐飲業大氣污染物高允許排放濃度,應符合表1的規定。
自2019年6月1日起,一般控制區域內的餐飲業大氣污染物高允許排放濃度,應符合表1的規定。
4.2運行操作要求
4.2.1餐飲業大氣污染物應通過集氣罩收集經凈化設備處理后達標排放,未經任何設備凈化排放視同超標。集氣罩的投影周邊應不小于烹飪作業區。
4.2.2餐飲單位應根據其規模、主要污染物等情況,選擇相應去除效率的凈化設備,以確保達標排放。
餐飲單位的規模劃分遵照附錄A執行,凈化設備的污染物去除效率選擇參見附錄B。
4.2.3餐飲業大氣污染物凈化設備應與排風機聯動,其額定處理風量不應小于設計排放風量(設計排放風量=基準灶頭數×基準風量,單個基準灶頭的基準風量以2000m3/h計)。排煙系統應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為稀釋排氣筒中污染物濃度。
4.2.4餐飲業大氣污染物凈化設備應定期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行,排氣筒出口及周邊無明顯油污。原則上,凈化設備至少每月清洗、維護或更換濾料1次,凈化設備使用說明另有規定的按其要求執行。凈化設備安裝或更換時,應在設備易見位置粘貼標志,顯示提供安裝或更換服務的單位名稱、聯系信息和日期。餐飲單位應記錄日常運行、清洗維護或更換濾料等情況,記錄簿應至少保留一年備查。
4.2.5餐飲單位產生特殊氣味并對周邊環境敏感目標造成影響時,應采取有效的除味措施。新建餐飲單位排放的臭氣濃度不得超過80(無量綱),現有餐飲單位排放的臭氣濃度不得超過120(無量綱)。
5餐飲業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
5.1餐飲業大氣污染物采樣測試孔位置應優先選擇在垂直管段,應避開煙道彎頭和斷面急劇變化部位,測試孔內徑應不小于80mm。采樣位置應設置在距彎頭、變徑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煙道直徑,或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煙道直徑處,對矩形煙道,其當量直徑D=2AB/(A+B),式中A、B為邊長。
5.2當風管截面積小于0.5m2時,采樣點取動壓中位值處;超過上述截面積時,則按GB/T16157有關規定進行。
5.3餐飲業大氣污染物測定方法
餐飲業大氣污染物的分析測定應按照表2規定的方法執行。
5.4對餐飲單位油煙排放情況進行監測時,應將采樣時段安排在經營時段或烹飪作業時段進行,采樣次數為連續采樣5次,每次10min。5次采樣分析結果中任何1個數據小于大值的四分之一,則該數據為無效值,不能參與平均值計算。數據按規范取舍后,至少有3個數據參與平均值計算。若數據不足3個,則需重新采樣。
5.5對餐飲單位非甲烷總烴排放情況進行監測時,與油煙采樣位置一致,應將采樣時段安排在經營時段或烹飪作業時段進行,在1小時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4個樣品,并計平均值。
5.6餐飲單位油煙、非甲烷總烴的實測排放濃度應按公式(1)折算為基準風量時的排放濃度:
5.7基準灶頭數按投入使用的灶頭總發熱功率、集氣罩灶面投影總面積、經營場所使用面積或就餐座位數的先后順序折算,每個基準灶頭對應的發熱功率為1.67×108J/h,對應的集氣罩灶面投影面積為1.1m2。當灶的總發熱功率和集氣罩灶面投影面積無法獲得時,基準灶頭數也可按經營場所使用面積或就餐位數量折算(遵照附錄A執行)。
6標準實施與監督
6.1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在任何情況下,餐飲單位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污染排放控制要求,安裝符合要求的凈化設備并按操作規范運行。各級環保部門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對烹飪作業期間排放污染物即時采樣,監測結果作為判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是否符合排放標準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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