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將實施zui嚴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讓破壞環境者真正感到“痛”。山東省環保廳14日召開新聞發布會,專門解讀近日頒行的《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
山東省正處于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階段,環境保護形勢嚴峻,生態環境損害事件時有發生,而山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等方面的制度并不完善,影響污染者擔責。山東省環保廳政策法規處處長嚴衛解讀說,原有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主要側重于環境污染導致的人身、財產損害的賠償,尚未對其他生態環境本身損害賠償作出規定。山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實現損害擔責、彌補制度缺失、履行法定職責的需要,對于提高違法成本、抑制惡性環境事件發生、確保受損害的公私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賠償只是保障恢復的手段,將生態環境恢復到損害發生之前才是核心目的。”嚴衛表示,生態環境關系到每個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實施能打破環境恢復政府全額買單的困局,誰污染誰負責,讓破壞者感到“疼”。
記者閱讀《實施方案》時發現,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包括清除污染的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后評估等合理費用。
據嚴衛介紹,為確保生態環境盡快恢復,《實施方案》還要求加強生態環境修復與損害賠償的執行和監督,對生態修復效果及時進行評估驗收,并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款項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將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賠償、訴訟裁判文書、生態環境修復效果報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款項使用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當天的新聞發布會還明確將濟南市章丘區“10•21”重大非法傾倒危險廢物事件作為山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試點案例。該事件共造成4人中毒死亡,生態環境損害費用超2億元人民幣,根據新實施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涉案企業除了承擔刑事責任以外,還要負責賠償受損害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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