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日前印發《關于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的通知》,依據《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規定,每10年開展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國務院擬于2017年組織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國務院日前印發《關于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決定于2017年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
《通知》指出,全國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國情調查,是環境保護的基礎性工作。根據《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規定,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掌握各類污染源的數量、行業和地區分布情況,了解主要污染物產生、排放和處理情況,建立健全重點污染源檔案、污染源信息數據庫和環境統計平臺,對于準確判斷我國當前環境形勢,制定實施有針對性的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政策、規劃,不斷改善環境質量,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補齊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生態環境短板具有重要意義。
《通知》明確,普查的標準時點為2017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17年度資料。普查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污染源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包括:工業污染源,農業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移動源及其他產生、排放污染物的設施。普查內容包括普查對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種類和來源、污染物產生和排放情況、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等。本次普查的具體范圍和內容,由國務院批準的普查方案確定。 《通知》強調,為加強組織領導,國務院決定成立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協調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環境保護部,負責普查的日常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協調落實相關工作。本次普查工作經費,按照分級保障原則,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中央財政負擔部分,由相關部門按要求列入部門預算。地方財政負擔部分,由同級地方財政根據工作需要統籌安排。
《通知》要求,污染源普查對象有義務接受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普查人員依法進行的調查,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按照要求填報污染源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遲報、虛報和拒報普查數據,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資料。各級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普查對象的技術和商業秘密,必須履行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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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擬于2017年組織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這次普查對象涉及面廣,境內有污染源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均屬普查對象。普查內容包括普查對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種類和來源、污染物產生和排放情況、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等。這次普查將依法追究各類主體數據造假責任,建立數據質量控制體系和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控制責任制,保障普查數據的嚴謹性、準確性。
*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取得顯著成果,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經過10年的發展,我國工業經濟和社會人口結構,以及污染源的類型、分布、規模和性質等都發生巨大變化。同時,農村面源、非道路移動源以及揮發性有機物等污染物對環境質量的影響逐漸顯現,亟須對其排放情況開展系統性調查。依法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對于準確判斷我國當前環境形勢,制定實施有針對性的環境保護政策規劃,不斷提高環境治理系統化、科學化、法治化、精細化和信息化水平,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補齊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生態環境短板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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