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對國務院關于2015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報告進行分組審議。審議中,多位委員和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認為,鑒于我國當前土壤污染狀況觸目驚心,在實施大氣、水和土壤污染防治的“三大戰役”中,要更加重視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問題。
環保部部長陳吉寧在會上表示,未來即將出臺實施“土十條”。啟動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詳查,以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為重點,實行分級分類管控。同時完成土壤環境質量國控監測點位設置,建立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推進治理與修復試點示范。不難預見,未來一段時間,有關土壤污染治理,*會有更多“大動作”。然而在這些“大動作”的背后,是否也隱藏了不少懸而未決的問題待解決?
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秘書長駱建華列舉了這樣一組數字:我國土壤污染總體形勢不容樂觀,土地污染超標比例達18.1%。其中,耕地土壤面積、草地土壤污染超標都超過10%以上。國內受重金屬污染的耕地有1000萬公頃,占18億畝耕地的8%以上。據統計數據顯示,長江三角洲地區,特別是浙江地區,鎘、汞和鉛超標達到48.7%,珠江三角洲44.5%,京津冀地區也已經超過10%。除了農林牧用地和工礦業場地等污染嚴重領域的土壤需要修復治理外,隨著城市化進程及產業結構調整,工業企業搬遷后也大量污染場地亟需調查及修復治理。
2001年至今,全國超過10萬家企業關停運轉,遺棄了大量高風險的污染場地。其中包括金屬冶煉、電鍍、機械加工、鋼鐵廠、化工廠、農藥廠等大量排放危險廢棄物企業。我國污染土壤修復工作起步較晚,進展緩慢。2002年至今完成了幾百項污染修復治理工程。雖然國家層面出臺了一些通知和規范,但對一些關鍵問題沒有涉及,因此在項目實際實施過程中,仍然在污染場地修復責任主體的確定、資金及監管等方面存在不少爭議,造成場地搬遷、修復治理和開發工作進度嚴重滯后。
不少業內人士也表示,當前國內污染場地修復仍存在不少問題待解決。
首先,治理責任主體不明確。駱建華強調,場地土壤污染及其治理涉及復雜的社會關系。多利益主體的存在使得責任主體非常難以確認,造成相互推諉治理責任的困局。在目前責任主體沒有剛性約束的情況下,很多地方*對當地開展污染場地修復的積極性并不高,而已搬遷、停產或轉讓的廠地更是難以確定責任人。
其次,缺乏系統性頂層設計,同時產業化程度有待提升。“目前,國家層面還沒有建立完備的土壤污染調查、風險評估、檢測技術和環境質量技術標準,污染修復治理后也缺乏長期監測和監管。由于土壤污染治理難度大且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和較高的技術門檻,商業盈利模式不清晰,尚未形成良性的產業鏈條,整個產業市場目前基本處于信息封閉化和競爭無序化的狀態,民間社會資本投入有限。”趙笠鈞透露說。
再次,土地修復耗資巨大。據研究顯示,污染土壤修復治理資金需求巨大,如荷蘭2000~2009年土壤污染修復成本為3.35億歐元/年,其中*投入為1.6億歐元/年。根據歐美等發達國家經驗,土壤保護成本、土地可持續管理成本、場地修復成本,基本比例為1的關系。國內地方資金配套缺口較大,僅靠中央*財政資金支撐難以為繼。此外,地方虛增建設規模和投資額度現象嚴重,實際用于污染場地修復的投入有限。在這種情況下,為加強行業監管,明確責任主體,推動搬遷、修復治理工作的快速推進,不少人士也紛紛建言獻策,提出自己的建議。要明確修復治理責任主體。若污染土地依然歸關停搬遷企業所有,則原有單位承擔治理責任,需要對原場地污染狀況開展調查評估并向環保部門備案,從關停費、搬遷安置費用中提取污染場地修復治理備用金。若污染土地已經轉讓給新單位使用,則新單位負責籌集污染場地修復治理費用。若污染土地由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收回,則土地管理部門應作為責任主體開展污染場地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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