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均在近日結束了公開征集意見,《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寫明辦法擬在明年1月1日起實施。
10月中旬,《環境保護按日連續處罰暫行辦法》、《實施環境保護查封、扣押暫行辦法》、《環境保護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暫行辦法》、《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等4項規定公開征求意見。
除了上述多項辦法外,環保部還對《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等進行了公開征求意見,而這些標準均與新環保法相配套。
在新修訂的環保法中,按日計罰以及排污許可證制度等被認為是zui有威懾力的條款,而與之配套的《環境保護按日連續處罰暫行辦法》及《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則是對條款的細化。專家表示,只有這些配套辦法實施后,新環保法的相關條款實施起來才更有效果。就剛剛結束征求意見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環保部表示,該辦法將進一步明確地方*、環保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的職責定位。
對于社會長期詬病的“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問題,新《環保法》打出重拳,規定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境違法信息記入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違法者名單,同時明確有關按日計罰規定中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此外,新《環保法》還規定,一是在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聯合防治中實行統一標準。二是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三是縣級以上人民*建立環境污染公共預警機制,組織制定預警方案;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
*,新環保法被成為“*zui嚴的環保法”,僅完整保留了原法的2條規定,其余45條款全部做了修改,此外,新增了23條法律規定。
“按日計罰”被認為是此次環保法修改的一大亮點。根據新環保法規定,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并且罰款上不封頂。許榮民認為,一旦“按日計罰”,屢教不改的違法企業將無法生存。和現行環保法的“軟弱”不同,新環保法zui“硬氣”的內容之一,就是賦予環保部門執法權。“以前環保部門想要阻止污染,無從下手,人家繼續污染,你也沒法封人家的設備,只能看著污染繼續。”江西省環保廳環境監察大隊總隊長助理曲管生表示,“環保部門有了執法權,就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責令單位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環保部門可以將案件移送*機關,對其直接負責人員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今后的環保執法人員執法時就有了底氣。”
新環保法進一步明確了*對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職責,對于履職缺位和不到位的官員,規定了處罰措施。如出現環境違法事件,造成嚴重后果的,地方*分管領導、環保部門等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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