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9995,紡織品含水率和回潮率試驗方法
GB/T 9995- 1997
前 言
本標準根據美國試驗與材料協會ASTM D2654:1989 《紡織材料含水率和回潮率試驗方法》、標準ISO 6741.1:1989《纖維和紗線—交付貨物商業質量的測定—第1部分:質量的測定和計算》和ISO 2060:1994《紡織品—卷裝紗—線密度的測定—絞紗法》在標準中關于烘箱法測定紡織材料回潮率和含水率的有關規定對GB9995-88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主要技術內容、試驗方法與上述標準等效。
與GB 9995-88相比較,個性的主要技術內容如下:
- 取消允許使用非通風式烘箱的規定,使之與標準相一致;
- 增加與試櫬接近處氣流速度的要求;
- 刪除原標準附錄B的方法精密度;
- 試樣暴露處的溫度采用ISO 6741.1:1989的規定。
本標準自和效之日起,代替GB 9995-88。
本標準自中國紡織總會提出。
本標準由中國紡織總會標準化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紡織總會標準化研究所、上海紡織標準計量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童金柱、霍書懷、徐鑫耀。
本標準于1988年發布,1997年修訂。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家 標 準
紡織材料含水率和回潮率的測定
烘箱干燥法
Determination of moisture content and moisture regain of textile- Oven-drying method
-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采用烘箱熱風干燥方式測定紡織材料含水率和回潮率的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各種紡織原材料及其制品。
-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版本的可能性。
GB/T3291.3-1997 紡織 紡織材料性能和試驗術語 第3部分:通用
GB 6529-86 紡織品的調濕和試驗用標準大氣
GB 8170-87 數值修約規則
-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水(水分) water(moisture)
本標準中涉及的水,為技術上定義的化合物H2O,“水”和“水分”在文獻和貿易中常常交互使用,但術語“水分”有時考慮包含其他揮發性物質。
3.2 恒重 constant mass
紡織材料干燥處理過程中按規定的時間間隔稱重,當連續兩次稱見質量的差異小于后一次稱風質量的0.1%時,后一次的稱見質量。
3.3 烘干質量 oven-drying mass
將試樣置入規定溫度的烘箱內烘燥得到的恒重。
3.4 含水率 moisture content
規定條件下測得的紡織材料中水的量,以試樣的烘前質量與烘干質量的差數對烘前質量的百分率表示。
3.5 回潮率 moisture regain
規定條件下測得的紡織材料中水的量,以試樣烘前質量與烘干質量的差數對烘干質量的百分率表示。
“回潮率”和“含水率”的相互轉換關系可采用式(1)的式(2):
國家技術監督局1997-10-09批準 1997-05-01 實施
R = 100M/(100 - M)………………………………(1)
M = 100R/(100 + R)………………………………(2)
式中:R—— 回潮率,%;
M—— 含水率,%。
4 原理
試樣在烘箱中暴露于流動的加熱至規定溫度的空氣中,直至達到恒重。烘燥過程中有全部質量損失都作為水分,并以含水率和回潮率表示。
供給烘箱的大氣應為紡織品調濕和試驗用標準大氣,如果實際上不能實現時,可把在非標準大氣條件下測得的烘干質量修正到標準大氣條件下的數值。修正方法見附錄A(標準的附錄)。
5 儀器的器具
5.1 烘箱
烘箱應為通風式烘箱,通風型工可以是壓力型或對流型;具有恒溫控制裝置,烘燥全過程,試樣暴露處的溫度波動范圍為±2℃;試樣不受熱源的直接輻射;烘箱應便于空氣*地通過試樣,接近試樣處的氣流速度應大于0.2m/s,不超過1m/s;換氣速度即每分鐘內供應的空氣量至少應為箱內空氣體積的四分之一。當烘箱裝有聯裝天平時,應配備能關斷氣流的裝置。
5.2 稱重容器
5.2.1 箱內熱稱用容器,可以是金屬烘箱(桶)或淺盤,其尺寸應與烘箱相匹配,并能避免試樣內抖了出微粒丟失。
5.2.2 箱內熱冷稱容器,要吧是玻璃稱量瓶或其他能密封防潮的容器。
注:為節省重新稱取每次使用后的空容器所需時間,可以用增減砝碼的方法將這些空容器的質量調整至大致相等,并預先編號,記錄其質量加以標識,容器必須保持清潔,并定期校驗(至少每周一次)。
5.3 干燥器
箱外稱重用,應足夠容納一個或多個稱重容器。
干燥器內放置的干燥劑須符合干燥要求,可以更換,無腐蝕性,推薦采用無水硫酸鈣。
5.4 樣品容器
可密封的有蓋金屬容器,或有一定壁厚有有良好保水性的塑料袋,例如厚度不小于0.1mm的聚烯烴塑料袋。
5.5 天平
有適當的量程以稱取試樣及容器,天平可以是烘箱的一個組成部分,天平感量≤0.01g。
6 調濕和試驗用標準大氣
調濕和試驗用標準大氣按GB 6529中規定的二級標準。
7 取樣
7.1按產品標準的規定或有關協議抽取樣品。
7.2取樣應具有代表性,并防止樣品中水分有任何變化。
7.3 用于測定標準回潮率的樣品,須按GB 6529的規定調濕后取樣。
8 試驗步驟
8.1 烘燥時間的確定
不同的紡織材料試樣,因內部了結構、含水量及試樣各部分在烘箱內暴露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烘燥時間特性,為了防止產生虛假的烘燥平衡,不同的試樣應采用不等的烘燥時間及連續稱重的時間間隔。為確定合適的烘燥時間及連續稱重的時間間隔,可先做幾次預備性試驗,測出相對烘燥時間的試樣質量損失,畫出其失重與烘燥時間的關系曲線(即烘燥特性曲線),從曲線上找出失重至少為zui終失重的98%所需時間,作為正式試驗的始稱時間,用該時間的20%作為連續稱重的時間間隔。
箱外冷稱所采用的連續稱重時間間隔比箱內熱稱要長一些。
8.2 烘箱內試樣暴露處溫度應保持在表1所示的范圍內。
表1
材料 | 烘燥溫度,℃ |
腈綸 | 110±2 |
氯綸 | 77±2 |
桑蠶絲 | 140±2 |
其他所有纖維 | 105±2 |
當有協議時,也可采用其他溫度,但須在試驗報告中說明。
8.3 稱重烘前質量
取樣后應立即快速地稱取試樣,并記錄其烘前質量,至0.01g,如果對烘前質量有規定,則應在樣品容器打開以后不超過30s的時間內將試樣調整至規定質量。
8.4 烘燥及確定烘干質量
8.4.1 箱內稱重法
將試樣放入烘箱的稱重容器內,在8.2規定的溫度下烘燥至恒重,連續稱重之間的時間間隔按8.1的規定,稱重前關斷烘箱氣流。
稱取烘至恒重的試樣連同稱重容器的質量,至0.01g。
8.4.2 箱外稱重法
把試樣放在稱重容器內,然后一起放入烘箱,敞開稱重容器,在8.2規定的溫度下烘燥至恒重,連續稱重之間的時間間隔按8.1規定如果用玻璃稱量瓶,瓶蓋應與瓶子一起放入烘箱內烘燥,否則瓶子在冷卻時收縮可能使瓶蓋太緊而不能揭開,甚至使瓶子破裂。
稱重時,在烘箱內將稱重容器蓋好,移至干燥器內,蓋好干燥器。在稱重容器和試樣冷卻過程中,揭開干燥器蓋子2~3次,輕輕提起稱量容器的蓋子片刻以平衡壓力,再把干燥器蓋好。當冷卻至室溫時,取出裝有試樣的稱重容器一起稱,至0.01g,再將稱重容器與試樣放回至烘箱內,打開稱重容器蓋,按8.1確定的時間間隔重復烘燥、冷卻和稱重,直至恒重,記錄試樣和稱重容器合在一起的zui后質量和空稱重容器的質量。
9 計算
9.1 按式(3)計算試樣的烘干質量:
G0 = B – C ………………………………(3)
式中:G0 —— 試樣的烘干質量,g;
B —— 烘至恒重的試樣連同稱重容器的質量,g;
C —— 空稱重容器質量,g。
當要求對非標準大氣條件下測得的烘干試樣質量G0進行修正時,修正方法見附錄A。
9.2 按式(4)計算含水率,按式(5)計算回潮率:
含水率(%)= ( G - G0 )/ G ×100 ………………………………(4)
回潮率(%)= ( G – G0)/ G0 ×100 ………………………………(5)
式中:G ——試樣的烘前質量,g;
G0——試樣的烘干質量,g。
9.3 每份試櫬的含水率或回潮率,至小數點后兩位;幾份試樣的平均值,至小數點后一位,計算值的修約按GB 8170進行。
- 試驗報告
試樣報告內容應包括:
- 樣品的名稱、編號、原料;
- 平均含水率或平均回潮率;
- 含水率或回潮率的zui大值與zui小值;
- 取樣方法;
- 試樣的數量;
- 所用烘箱的型號;
- 指明是箱內稱重還是箱外稱重;
- 試驗日期
- 任何偏離本標準細節。
附 錄 A
(標準的附錄)
非標準大氣條件下烘干質量的修正
通過烘箱的大氣不是標準大氣,沒蜊的烘干質量哥按式(A1)、式(A2)修正。具體產品是否需要修正,由產品標準規定。
C = a(1- 6.58 ×10-4×e×r) ………………………………(A1)
式中:c —— 用作修正至標準大氣條件(20℃,65%RH)下烘干質量的系數,%;
a —— 由纖維種類確定的常數(列于表A1)
e —— 送入烘箱空氣的飽和水蒸氣壓力(e值取決于溫度和大氣壓力,在標準大氣壓力下的e值列于表A2),Pa;
r —— 通入烘箱空氣的相對濕度百分率。
Gs = G0×(1+c) ………………………………(A2)
式中:Gs —— 在標準大氣條件上的烘干質量,g;
G0 —— 在非標準大氣條件下測得的烘干質量,g。
當修正系數c小于0.05%時,不予修正。
表A1
材料 | a |
腈綸 | 0.3 |
氯綸 | 0.1 |
桑蠶絲 | 0 |
其他所有纖維 | 0.5 |
表A2
溫度,℃ | 飽和蒸汽壓Pa |
| 溫度,℃ | 飽和蒸汽壓Pa |
3 | 760 |
| 16 | 1810 |
4 | 810 |
| 17 | 1930 |
5 | 870 |
| 18 | 2070 |
6 | 930 |
| 19 | 2200 |
7 | 1000 |
| 20 | 2330 |
8 | 1070 |
| 21 | 2480 |
9 | 1150 |
| 22 | 2640 |
10 | 1230 |
| 23 | 2810 |
11 | 1310 |
| 24 | 2990 |
12 | 1400 |
| 25 | 3170 |
13 | 1490 |
| 26 | 3360 |
14 | 1600 |
| 27 | 3560 |
15 | 1710 |
| 28 | 3370 |
溫度,℃ | 飽和蒸汽壓Pa |
| 溫度,℃ | 飽和蒸汽壓Pa |
29 | 4000 |
| 34 | 5320 |
30 | 4240 |
| 35 | 5630 |
31 | 4490 |
| 36 | 5940 |
32 | 4760 |
| 37 | 6270 |
33 | 5030 |
| 38 | 6620 |
例:羊毛紗在空氣條件30℃,80%RH時稱得烘干質量為44.89g,烘前質量51.04g,求在標準大氣條件下的回潮率,并與修正回潮率加以比較。
解:由表A1,羊毛紗a = 0.5
由表A2,30℃ e = 4240
由式(A1)得:
C = 0.5×(1–6.58×10-4×4240×80%)
= -0.62%
由式(A2)得:
Gs = 44.89×(1-0.62%)
= 44.61g
在標準大氣標準條件下的回潮率(5)為:
(51.04-44.61)/44.61×100 = 14.4
未修正回潮率(%)為:
(51.04-44.89)/44.89×100 = 13.7
回潮率的修正量(%)為14.4-13.7 = 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