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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氣體探測器調試規范:
1依次逐個將可燃氣體探測器按產品生產企業提供的調試方法使其正常動作,探測器應發出報警信號。檢查數量:全數檢查。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2對探測器施加達到響應濃度值的可燃氣體標準樣氣,探測器應在30s內響應。撤去可燃氣體,探測器應在60s內恢復到正常監視狀態。檢查數量:全數檢查。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儀表測量。
3對于線型可燃氣體探測器除符合本節規定外,尚應將發射器發出的光全部遮擋,探測器相應的控制裝置應在100s內發出故障信號。檢查數量:全數檢查。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儀表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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