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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態模式動態電子汽車衡的靜態試驗
具有靜態稱量模式的動態電子汽車衡,進行靜態稱量模式時應符合國家計量檢定規程JJG555《非自動秤通用檢定規程》的③級電子汽車衡或④級電子汽車衡的規定,也就是具有靜態稱量模式的動態電子汽車衡應按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對靜態電子汽車衡的要求進行測試。應確定被測電子汽車衡是否可以用來作為控制電子汽車衡,若動態電子汽車衡作為集成式控制電子汽車衡使用,必須具有靜態稱量功能。特別是整車稱量的動態電子汽車衡因為它可以整車稱量,在很多情況下被作為靜態電子汽車衡使用。而動態軸重電子汽車衡由于其結構的限制,一般情況下是作為動態電子汽車衡使用,只有在試驗時被作為集成式控制電子汽車衡使用,才需要靜態稱量功能。靜態稱量試驗應從零點開始向承載器上加試驗載荷至zui大秤量,然后從zui大秤量卸載至零點。如果是因為承載器尺寸的緣故,不可能加載至zui大秤量,應注明減少的載荷量。但至少應用50%的zui大秤量進行試驗。應選擇至少十種不同的載荷值,選擇的載荷值必須包含zui大秤量,zui小秤量和zui大允許誤差(MPE)轉變點的秤量。裝載和卸載時,砝碼必須均勻而連續的增加和減少。每次載荷增減應記錄誤差并且安裝規定的方法進行修正,此誤差應符合規定的檢定的zui大允許誤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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