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先河受染 88萬元的治理費由污染企業承擔
為節省廢酸處理費用,個體從業人員偷排60噸化工污水,使松江區紅先河2公里水體呈銹紅色,水生植物、魚類全部死亡。區水務、環保等部門聯合對河道進行搶救性整治,花費88.72萬余元。經松江區檢察院起訴,日前,法院一審判令污染環境者蔣某、董某賠償全部清污治理費用,產生污水的浩盟車料(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佳余化工有限公司、上海日新熱鍍鋅有限公司3家企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去年2月至3月期間,個體從業人員蔣某雇用董某,將一批從化工工廠運出的工業廢酸傾倒進葉興路一口雨水井,水井里的水直接流入紅先河,導致河水嚴重污染。發現污染情況后,區政府召集水務、環保等部門對河道進行搶救性整治。通過河道筑壩、污水處理、底泥清除、恢復植被等工程,使河水水質指標恢復到原先的正常水平,共花費治理費用88.72萬余元。松江區檢察院隨后以蔣某、董某涉嫌污染環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訴。今年2月,松江區法院分別判處蔣某、董某有期徒刑2年和1年3個月,分處罰金2萬元和1萬元。
該案刑事判決后,松江區檢察院發現,相關企業明知他人無處理危險廢物資質而提供廢酸,市環保部門已分別給予相應行政處罰。但88.72萬余元河道整治的費用由政府撥款,由此造成的公共利益損害無法得到彌補。該院民事行政檢察科認為,根據我國《環境法》“誰污染誰治理”原則,污染者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由于相關受損單位并未提起民事訴訟,該院經過充分調研論證,著手開展民事督促起訴工作。
檢察官注意到,受化工污水污染的紅先河治污方案的設計、污染的整治、工程款的撥付分由不同部門負責。該院積極區、鎮兩級水務管理部門、環保部門及鎮政府,經過查閱大量資料、多次實地調研和召開論證會,zui終認為原污染地所屬鎮政府是民事訴訟的直接利害關系人。
據此,檢察院向原污染地所屬鎮政府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追究環境污染者的民事責任,挽回國家經濟利益損失。今年5月22日,該鎮政府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紅先河污染事件中的責任方蔣某和董某及3家企業連帶賠償鎮政府為治理污染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水處理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