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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兩部門印發礦產資源和電力市場化交易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2023年10月16日 13:16:14
來源:化工儀器網 點擊量:3866

為進一步規范礦產資源和電力市場交易秩序,整治地方保護和市場分割突出問題,自然資源部和國家能源局制定了《礦產資源和電力市場化交易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現予以印發。
【化工儀器網 政策法規】為進一步規范礦產資源和電力市場交易秩序,整治地方保護和市場分割突出問題,自然資源部和國家能源局制定了《礦產資源和電力市場化交易專項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簡稱《工作方案》),現予以印發。
《工作方案》緊緊圍繞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工作目標,聚焦以行政手段干預礦產資源和電力市場化交易問題,壓實地方和部門責任,打破地方保護和市場分割,進一步規范礦產資源和電力市場交易秩序,保障安全穩定供應,助力能源資源高質量發展。
《工作方案》顯示,本次專項整治聚焦2023年1月1日以來全國礦產資源和電力市場化交易行為,各地要認真核查是否存在以行政手段干預礦產資源和電力市場化交易行為,重點治理以下問題:
違反礦業權競爭性出讓的規定。包括違反礦產資源規劃、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規定,違規出讓礦業權;未落實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要求,對本應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礦業權,不進行競爭性出讓;超出規定允許的協議出讓范圍,違規協議出讓礦業權。
設置不合理的礦業權出讓條件。違反市場監管總局等4部門《關于開展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國市監競協發〔2023〕53號)有關規定,違規設置不合理或歧視性的礦業權出讓條件,違規增加礦業權出讓前置資格審查內容,排斥或限制外地經營者、非國有企業。
干預經營主體銷售礦產品。以行政手段實施干預,限定交易、妨礙礦產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包括阻礙、限制外地礦產品進入本地區;實施嚴禁礦產品外運外銷,以行政權力阻止本地礦產品外流;設置相關許可或規定,對跨區銷售礦產品違規收取額外費用。
干預電力市場準入行為。包括對發電企業、電力用戶等進入電力市場設置不合理準入門檻和程序,對售電企業額外增設《售電公司管理辦法》規定的注冊條件和注冊程序以外的要求,限制交易主體自由參與跨省跨區交易等。
干預電力市場交易組織行為。包括出臺與現行交易規則相違背的交易方案,以交易方案、會議紀要、有關通知等文件或領導批示代替交易規則,以行政手段違規干預交易機構交易組織和電網企業調度運行,隨意調整交易結果,違規減免偏差考核責任,干預信息公開和信息披露,干預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的市場監管行為和對違規企業的查處、督促整改行為等。
干預電力市場價格行為。包括違規干預價格形成,指定交易對象、交易電量和交易價格,采取分割市場電量、隱形確定供需比等方式限制市場競爭、人為造成供需失衡;未執行市場交易價格,針對不同地區、特定類型的主體規定歧視性價格,組織以各種名目限定價格或者變相限定價格的強制專場交易,強制分配低價電等。
《工作方案》指出,本年度專項整治工作分4個階段開展,具體如下:(一)啟動部署,收集線索(2023年9月);(二)全面自查,及時整改(2023年9月—10月);(三)評估核查,鞏固成果(2023年11月);(四)全面總結,建立機制(2023年12月)。
同時,各地要在開展專項整治工作的基礎上,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機制,加強日常監管,防止違法違規行為反彈。要通過整治具體問題,舉一反三,對本地區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進行全面自查,發現問題的,根據權限修訂、廢止,或者提請本級人大、政府修訂或廢止。
自然資源部和國家能源局匯總梳理專項整治情況,根據情況適時選擇典型案例予以通報。形成以行政手段干預礦產資源和電力市場化交易行為專項整治工作報告,總結專項整治中的好經驗、好做法,推動建立完善長效機制,重要情況報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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