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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端訪問更便捷湖南:開放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共享
2023年02月20日 08: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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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南省科學技術廳、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湖南省財政廳印發《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
【化工儀器網 政策法規】為促進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共享,進一步提升科技資源使用效率,日前,湖南省科學技術廳、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湖南省財政廳印發《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明確,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是指全部或部分利用財政資金投入建設和購置的用于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的各類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單臺套價值在30萬元及以上的科研儀器。
《管理辦法》規定,各管理單位所屬的符合上述規定的科研設施和儀器,及省實驗室,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臨床醫學研究中心、臨床醫療技術示范基地等國家級、省級科技創新平臺,除涉密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納入湖南省科研設施和科研儀器開放共享服務平臺對外開放共享。
對于單臺套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科研儀器設備,由管理單位自愿申報,主管部門擇優納入省共享平臺。《管理辦法》還鼓勵由社會資金購建的單臺套原值在50萬元及以上的科研設施和儀器加入省共享平臺向社會開放共享,可參照享受開放共享財政獎補政策。
針對免稅進口儀器設備,《管理辦法》提出,要納入省共享平臺對外開放,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對納入省共享平臺統一管理、符合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規定的免稅進口的科學儀器設備,在符合監管的條件下準予用于其他單位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教學活動,未經海關審核同意不得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進行其他處置。
除此之外,省屬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等管理單位使用財政資金全額或主要出資購置的單臺套價值50萬元以上的科研設施和儀器,按向企業用戶開放共享服務收入予以財政獎補。財政獎補比例根據其評價考核結果確定,不超過10%;單家單位財政獎補金額不超過200萬元,所需經費從省創新型省份建設專項資金中安排。
據悉,《管理辦法》自2023年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管理辦法》原文如下。
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
開放共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共享,進一步提升科技資源使用效率,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2014〕70號)《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國科發基〔2017〕289號)《湖南省財政支持企業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湘政辦發〔2022〕53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以下簡稱科研設施和儀器)是指全部或部分利用財政資金投入建設和購置的用于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的各類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單臺套價值在30萬元及以上的科研儀器。
各管理單位所屬的符合上述規定的科研設施和儀器,及省實驗室,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臨床醫學研究中心、臨床醫療技術示范基地等國家級、省級科技創新平臺,除涉密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納入湖南省科研設施和科研儀器開放共享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省共享平臺)對外開放共享。
對于單臺套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科研儀器設備,由管理單位自愿申報,主管部門擇優納入省共享平臺。
鼓勵由社會資金購建的單臺套原值在50萬元及以上的科研設施和儀器加入省共享平臺向社會開放共享,可參照享受開放共享財政獎補政策。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管理單位是科研設施和儀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單位,包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事業單位、新型研發機構、企業等。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開放共享是指管理單位將加入省共享平臺的科研設施和儀器向社會開放共享,由非關聯單位、創新創業團隊或個人等用于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的行為。
第五條 免稅進口儀器設備納入省共享平臺對外開放,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對納入省共享平臺統一管理、符合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規定的免稅進口的科學儀器設備,在符合監管的條件下準予用于其他單位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教學活動,未經海關審核同意不得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進行其他處置。
第六條 推進以授權為基礎、市場化方式運營為核心的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享機制。在不改變所有權前提下,科研設施和儀器所有方與專業服務機構協議約定服務價格,或約定服務收入分配比例,授權專業服務機構對科研設施和儀器進行市場化運營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免稅進口儀器設備按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七條 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負責組織推動全省科研設施和儀器向社會開放共享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協調、推動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享工作;研究制定科研設施和儀器向社會開放共享的政策措施。
(二)會同有關部門建設、管理和完善省共享平臺,指導管理單位建立本單位在線服務平臺。
(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享評價考核、財政獎補工作,開展新購大型科研儀器查重評議工作。
(四)監督評估科研設施和儀器向社會開放共享情況。
第八條 省財政廳協同推動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享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制定推進科研設施和儀器向社會開放共享的激勵政策。
(二)會同開展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享評價考核、新購大型科研儀器查重評議等工作。
(三)依據評價考核結果對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效果好、用戶評價高的管理單位按向企業用戶開放共享服務收入予以財政獎補。
第九條 省直有關部門、各市州科技局、國家級及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等(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協調推進本部門或本行政區域內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享工作,落實本部門或本行政區域內開放共享激勵政策。
第十條 管理單位是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享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開放共享管理辦法,推動本單位科研設施和儀器向社會開放共享。
(二)根據需要建立本單位的在線服務平臺,按照規范向省共享平臺報送本單位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享信息。
(三)建立專業化的開放共享服務團隊,合理配置實驗技術人員崗位,制定并落實本單位的實驗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崗位、培訓、薪酬、職稱晉升和評價等政策。
(四)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開放共享評價考核等工作,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 開放共享
第十一條 管理單位應當自科研設施和儀器完成安裝使用驗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符合開放條件的科研設施和儀器加入省共享平臺。已加入省共享平臺的科研設施和儀器等信息更新,應當在變更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二條 管理單位提供開放共享服務,應當與用戶訂立合同,約定服務內容、知識產權歸屬、保密要求、損害賠償、違約責任、爭議處理等事項。
第十三條 管理單位提供開放共享服務可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原則收取費用,開放服務收費標準應采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行政事業單位相關收入按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管理單位應當建立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機制,保護科研設施和儀器用戶身份信息及在使用過程中形成的知識產權和科學數據。
第十五條 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完善的科研設施和儀器運行和開放情況記錄,每年5月31日前在省共享平臺報送本單位上一年度加入共享平臺的科研設施和儀器的運行使用情況及支撐科技創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典型案例。
第十六條 用戶獨立開展科學實驗形成的知識產權由用戶自主擁有;用戶與管理單位聯合開展科學實驗形成的知識產權,雙方應事先約定知識產權歸屬或比例。用戶使用科研設施和儀器形成的著作、論文等發表時,應當標注利用科研設施和儀器情況。
第四章 查重評議
第十七條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對年度新立項科技創新計劃項目擬以省級財政科技經費新購單臺套價值在100萬元及以上科研儀器的相關性、必要性、合理性等進行查重評議。
為應對應急突發事件需購置的大型科研儀器設備及涉及國防領域的大型科研儀器設備購置,不進行查重評議。
省級財政科技經費用于配套國家項目的,如擬購置的大型科研儀器設備已通過國務院有關部門評議的,無需再行評議。
第十八條 查重評議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申購單位相關學科發展和承擔科研任務需要購置儀器設備的必要性。
(二)申購單位及所在市州同類儀器設備的保有情況(包括分布情況、共享利用情況等)。
(三)申購儀器設備功能及相關技術指標的先進性、適用性、合理性。
(四)申購單位實驗隊伍、安裝條件等支撐保障能力。
第十九條 查重評議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需求導向的原則,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依托省共享平臺開展,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進行監督指導。評估結果進行公示,申購單位如對評議結果有異議,可在公示期內按程序申訴,省科技廳將按相關程序處理。
第二十條 根據查重評議意見,對本省已有同類科研儀器能提供開放共享服務、且能滿足申請單位相關科技創新活動需要的,在項目經費預算中不予安排該項新購儀器經費。
第五章 評價考核
第二十一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等部門按照分類考核、分步實施的原則,組織開展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享評價考核工作。
第二十二條 評價考核指標包括組織管理情況、運行使用情況、開放共享情況三個部分。
(一)組織管理情況。包括管理單位主體責任落實情況,開放共享管理制度建設情況,科研設施和儀器集約化管理情況,實驗隊伍建設情況等。
(二)運行使用情況。包括管理單位科研設施和儀器的運行使用、服務收入等總體情況,科研設施和儀器、科技創新平臺納入省共享平臺情況,支撐服務本單位科研任務的具體成效等。
(三)開放共享情況。包括對管理單位以外的單位提供開放共享服務的情況,支撐服務外單位科技創新的重要成果等。
第二十三條 評價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較差四檔,具體考核工作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負責。評價考核結果公開發布。
第二十四條 強化評價考核結果運用。管理單位評價考核結果與開放共享財政獎補掛鉤,同時作為科研儀器購置審核、管理單位下一年度分級分類考核、科技創新平臺(基地)建設的重要依據。對考核結果為較差的單位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參加下一年度評價考核,并視情節采取在申報科技創新計劃項目時限制新購置科研儀器等措施予以約束。
第六章 財政獎補
第二十五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建立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享財政獎補制度。
第二十六條 省屬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等管理單位使用財政資金全額或主要出資購置的單臺套價值50萬元以上的科研設施和儀器,按向企業用戶開放共享服務收入予以財政獎補。財政獎補比例根據其評價考核結果確定,不超過10%;單家單位財政獎補金額不超過200萬元,所需經費從省創新型省份建設專項資金中安排。
第二十七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按程序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承擔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享財政獎補的具體業務工作,包括受理、初審、組織專家復核等。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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