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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端訪問更便捷 《上海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評估與獎勵辦法》正式發布
2023年01月18日 10:57:34
來源:化工儀器網 作者:宋池 點擊量:6270

1月17日,《上海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評估與獎勵辦法》發布,規范和加強了上海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評估與獎勵工作。
【化工儀器網 政策法規】科學儀器是科技發展的重要工具,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是提高科技資源利用效率、增強科學儀器對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的支撐力的重要措施。為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共享,各地都有響應的獎勵措施。
1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關于印發修訂后的《上海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評估與獎勵辦法》的通知。新修訂的《辦法》與新修訂發布的《上海市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規定》更加一致,規范和加強了上海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評估與獎勵工作。主要的修改包括:
對優先購置范圍等進行修訂:按照《共享規定》第十九條的要求,將優先購置范圍修改為“獲得共享服務獎勵的管理單位,在申請本市財政資金出資購置、建設其他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批準其申請”。
對評估獎勵程序中結果公布進行調整:按照《共享規定》第十九條的要求,將結果公布方式修改為“通過上海研發公共服務平臺網站,向社會公布評估與獎勵結果”。
對資金用途的相關內容進行調整:按照《共享規定》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要求,將資金用途改為“管理單位的共享服務獎勵資金,可用于共享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運行維護、功能開發、升級改造、服務推廣、信息管理與維護、操作(管理)人員的能力培訓、獎勵等相關費用支出”。
對評估獎勵對象等進行修訂,進一步提高操作過程的嚴謹度和嚴密性:進一步明確了儀器設施共享服務情況評估的對象為“使用本市財政資金購置建設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管理單位,加入上海研發公共服務平臺且提供共享服務的”;對于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處罰從“取消該單位當年及3年內的獎勵資格”改為“當年及以后3年”等。
上海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評估與獎勵辦法
第一條(目的)
為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共享,提高其利用率,增強科技創新能力,調動本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管理單位和相關人員提供共享服務的積極性,根據《上海市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其他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以下統稱“管理單位”)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評估和獎勵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是指用于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的重大科研基礎設施,以及原值為3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單臺(套)科學儀器設備。
本辦法所稱的共享,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管理單位將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向社會開放,由其他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自然人(以下統稱“用戶”)用于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的行為。
第四條(獎勵資金)
本市設立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獎勵資金,所需經費列入市科技部門預算。
第五條(評估與獎勵原則)
本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評估與獎勵,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每年度進行一次。
第六條(評估與獎勵對象)
凡以本市財政資金出資購置、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所在管理單位,加入上海研發公共服務平臺且提供共享服務的,應接受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情況的評估。鼓勵以其他資金,包括中央財政、社會資金等全額購置、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所在管理單位參加評估。
在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當年度評估中,評估結果為合格及以上的管理單位,可申請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獎勵。
第七條(評估內容)
對管理單位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情況的評估內容包括: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業績、共享服務管理、服務隊伍與能力、信息公開等情況。
第八條(評估獎勵程序)
每年由市科委會同市各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評估與獎勵,評估期為上年7月1日到當年6月30日。
(一)市科委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根據使用本市財政資金出資購置、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情況及加盟上海研發公共服務平臺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管理單位,確定評估單位。
(二)納入評估范圍的管理單位通過上海研發公共服務平臺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系統,按照要求填報評估與獎勵材料。
(三)市科委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其中,優秀名額不超過參加評估的管理單位數量的10%。實施評估時,應選擇不低于10%的管理單位進行現場抽查和用戶滿意度調查。現場抽查包括共享服務相關原始記錄和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運行管理情況的核實等。
(四)通過上海研發公共服務平臺網站,向社會公布評估與獎勵結果。
(五)對獲得獎勵的單位和個人,其獎金在下一年度發放。
第九條(獎勵分類與條件)
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獎勵分為管理單位共享服務獎和先進個人獎。
(一)管理單位共享服務獎授予當年度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評估合格及以上的管理單位。對獲得共享服務獎的管理單位發放獎勵資金;在申請本市財政資金出資購置、建設其他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批準其申請。
(二)先進個人獎授予在共享服務工作量、服務質量、服務態度、功能開發等方面表現突出的操作人員,以及在共享管理制度建設、人才隊伍建設、運行與服務管理等方面取得明顯成效的管理人員。先進個人名額,原則上不超過共享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操作人員和管理人員的2%。
第十條(獎勵金額確定)
管理單位共享服務獎的獎勵經費,根據管理單位通過上海研發公共服務平臺公開基本信息且服務記錄備案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工作量,以及管理單位績效評估等級確定。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年度獎勵金額單臺(套)不超過5萬元。
以非財政資金全額出資購置、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在同等條件下,上浮10%的獎勵金額。
第十一條(先進個人獎勵)
對先進個人發放獎勵資金2000元,并頒發榮譽證書。先進個人可優先參加上海市科技、教育、人事等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的培訓與交流活動。
第十二條(優秀單位獎勵)
對評估優秀的管理單位除發放獎勵資金外,頒發年度先進集體榮譽證書;對連續3年評為先進集體的管理單位當年授予示范單位,次年免予現場抽查。
第十三條(評估反饋)
對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評估與獎勵情況,由市科委會同市財政局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和管理單位。健全本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信息庫,為本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新購(新建)評議、科研基地建設等提供依據。
第十四條(獎勵資金用途)
管理單位的共享服務獎勵資金,可用于共享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運行維護、功能開發、升級改造、服務推廣、信息管理與維護、操作(管理)人員的能力培訓、獎勵等相關費用支出。
第十五條(資金管理與監督)
管理單位對獎勵資金的開支行使管理和監督權,應做到手續完備、賬目明晰、內容真實、核算準確,確保獎勵資金的合理使用。管理單位有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獎勵資金等行為的,由市科委、市財政局依法追回獎勵資金;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取消該單位當年及以后3年的獎勵資格。
第十六條(區配套政策)
各區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對區域內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情況給予相應激勵。
第十七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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